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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建设与法律体系完善_冯玉军主编(注重法律形式研究,全面揭示古代法律体系和法制的面貌) 第(2/4)页

令作为法律形式的一种,内容包括令典之令、各种单行令和皇帝发布的各种诏令。令的研究历来是法史研究的薄弱环节,特别是对曾在历史上发生过重大影响的令典基本上没有进行研究。自魏晋至宋代,许多朝代曾制定过令典,如西晋的《晋令》,南北朝时期的《梁令》,隋代的《开皇令》《大业令》,唐代的《贞观令》,宋代的《天圣令》等,内容都是以行政法律为主,详细规定了国家的各种基本制度,是国家的基本法典。要正确阐述这些朝代的法律体系,就必须注重令典研究。对于已经失传的前代令典,要通过查阅现存的各类典籍,辑佚资料,精心考证,力求在还原令典的本来面目方面有所突破。由于令典、律典多年才进行修订,君主需适时向臣民发布的各种法令、政令大多是运用制书、册书、诏、敕、诰、赦、谕等形式的诏令颁布的。皇帝发布的用以修正和补充令典、律典的诏令,往往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现存于世的有关历代诏令的资料极其丰富,除已出版的《两汉诏令》《晋令辑存》《唐大诏令集》《唐令拾遗》《宋大诏令集》《大金诏令》《大明令》《皇明诏令》《大清诏令》和大量的清代皇帝上谕汇编类文献外,在包括明、清实录在内的各代史籍中,都记载了大量的历朝诏令。要对如此浩繁的各代诏令进行系统研究实非易事。但是,至少应在研究各代法制时,对当时国家政治经济生活发生过重大影响的诏令及相关的诏令集进行探讨,以便能够比较全面地阐述各代法律发展史。

例是中国古代许多朝代曾广泛使用的法律形式。例的前身是秦汉的比和故事。魏晋至唐、五代时期,例从成为法律用语到被统治者确认为国家的法律形式,经历了漫长、曲折的演变过程。在宋、元两朝,例作为国家的补充法,名目繁多,其中“断例”的制定和适用影响尤深。明代注重制例、编例,于律典之外形成了以条例、则例、事例、榜例为内容的完整的例的体系,例的法律地位得到了新的提升。这一时期,刑例进一步完善,以例补律,以例辅律,律例并行;在刑例之外,又制定了吏、户、礼、兵、工诸例。清代在沿袭明制的基础上多有创新,特别是在以则例为主体的行政例的制定方面成绩斐然。清王朝在“以《会典》为纲,则例为目”的法律框架下,制定和颁布了大量的单行行政法规,全面完善了国家的行政法制。明清两代制例数量之多,为历代所不及,仅现存的清代则例文献就有上千种。在中华法制文明发展史上,例具有其他法律形式不可替代的独立存在的价值,在国家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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