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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导论_弗兰克·梯利(7.现实或想象的苦乐作为动机) 第(1/3)页

按第一种情况解释快乐主义的心理学,就是说我们之所以做或不做某些事,是因为它们给我们快乐、痛苦或者给我们快乐、痛苦的承诺。引用一个典型的快乐主义心理学家贝恩[14]的话说就是:“某一确定动作和快乐偶尔同时出现,经过重复会使这种依据保持和接近的规律获得的联系迅速固定起来,以致在后来的日子里,这种快乐或它的观念会引起相应的行动。”[15]“对一种感情的记忆、概念或期望本质上能像真实的存在一样使人行动,……没有一些可使人快乐或痛苦的感情——现实的或想象的、本原的或派生的——意志就得不到鼓励……在每个真正的决断性的冲动深处都有各种各样的快乐或痛苦的形式占据着意识心灵。”[16]“那能使心灵爱好欢娱、迷醉的一切——现实的或想象的,本原的或由联想派生的——都是我们行动的动力和追求的目标,那使我们痛苦、难受,或无论什么名字的我们经验中坏的方面的一切,同样也是我们行动的一个动力。”[17]贝恩认为,这些评论同样也适用于较高的意志的行动。“显然,前面所述的理论或观点无例外地适用于整个领域,也就是说,意志也是同样由某种现实或想象的、潜伏或活动的苦乐驱动的。”[18]可是,我们的心灵并不是一直被与我们的追求相联系的主观的苦乐思想所占据,这并不是我们快乐的必要条件,当这些苦乐促使我们行动以后,我们有一段时间并不会想到它们。[19]

这样,人们思考和行动都是为了获得快乐或避免痛苦,例如,我现在研究哲学是因为我正从它得到快乐或者我期望以后会得到快乐。我在我的同胞为生存的斗争中帮助他们也是为了我的行为会给我幸福。快乐或快乐的观念,任何时候都是我行为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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