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我看来,这种行为心理学并不能证实它的观点。快乐或快乐的观念当然是意志和行动的一个前提,但无论如何不是唯一的前提。我吃饭并不一定都是为了它给我快乐,我愤怒更不是要从愤怒中寻求满足。我遵守道德规范也并不就是因为我由此得到快乐或希望得到快乐或者想避免痛苦。如前所述,心理学向我们指出无数的事例,在那些事例中行动直接跟随着意识中某些观念而出现。正像詹姆斯教授所说:“快乐和痛苦对我们行动的影响是如此广泛和深刻,以致一种不成熟的哲学断定快乐和痛苦是我们行为的唯一动机,说即使有时它们似乎显现出来,也只是因为它们处在那离推动行动较远的想象中而被忽视了。但这是一个严重的错误。尽管快乐和痛苦对我们的行为影响很重要,却远远不是我们唯一的动机。例如,人的某些本能的动作和表示情绪的动作就绝对与它们无关。谁笑是因为笑的快乐,皱眉是为了皱眉的快乐呢?谁脸红是为了避免脸不红的痛苦呢?或者谁愤怒、悲哀、恐惧是因为它们会带来快乐才这样做的呢?在所有这些情况里,行动都是命定地被一种幕后的力量所推动的:刺激物使某一神经系统产生反应,而这个神经系统又注定要以这种方式进行反应。我们愤怒、爱好或畏惧的目标和我们哭笑的原因,不管它们是直接出现在我们的感觉之中,还是仅仅由一个观念代表,对我们都有一种特别的冲击力量。心灵状态的冲动性质是一种我们难以深究的属性。各种心灵状态具有的冲动性质多寡不同,方向不一,在快乐和痛苦的感情中有它,在对事物的知觉和想象中也有它,它绝不是排外的或单独的。它是激发某种行动的整个意识(或其依据的神经过程)的本原。为什么某种动物具有这样一种本能,另一种动物具有那样一种本能的问题是一个要由进化史来解释的问题。不管怎样,这些本能的冲动事实上已经产生,现在必须按它们存在的本来面目去描述它们。那些抱着一个狭隘的目的论偏见的人们,以为只需这是隐秘地求乐避苦,就能说明一切事例,但是如果说快乐的思想能促使人们行动,那么别的思想也同样可以,在此,只有经验能够确定究竟是哪种想法促使人们行动的。”[20]或者,我们还可以引用达尔文的话,他虽然不是职业心理学家,可是却比很多心理学家更仔细地进行过观察。他说:“我所参考的许多著作家,除少数人外,都这样写道:似乎每个行动都必定有一个明确的动机,而且这个动机又必定和某些快乐或不快相联系。但是看来人常常是冲动地行动,也就是说,依据本能或长期形成的习惯行动而没有任何快乐的意识。蜜蜂或蚂蚁盲目地遵循它们的本性行动时,大概也就是这样做的。在极其危险的情况下,比如说发生火灾时,当一个人在他毫不犹豫地努力抢救自己同伴的时候,几乎不可能感到快乐,更没有时间去思考如果他不去抢救以后可能会受到的责难。假如他后来反省自己的行为,他会感到当时在他心里有一种与追求快乐幸福迥然不同的冲动,这种冲动看来是根植在他心中的社会本能。”[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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