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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中古史(第4版)_孔祥民主编(第三章 西欧封建制度的发展) 第(5/11)页

《大宪章》的目的是限制王权、保障教俗封建主的特权不受侵犯。它宣称:“英国教会当享有自由,其权利将不受干扰,其自由将不受侵犯。”(第1条)第2条则指出,国王直接封臣的后嗣享有封土继承权,国王只可按照旧日定额向他们征收继承税。根据第12条和第14条的规定,除下列三项税金外,如无全国公意许可,国王不得征收任何免役税与贡金。即:赎回国王之赎金;策封国王长子为骑士之费用;国王长女的出嫁费用——但以一次为限。“凡在上述征收范围之外,余等如欲征收贡金和免役税,应用加盖印信之诏书致送各大主教,主教,住持,伯爵与男爵指明时间与地点召集会议,以期获得全国公意。此项诏书之送达,至少应在开会以前四十日”,并说明其召集理由。

在司法方面,《大宪章》明文规定:“伯爵与男爵,非经其同级贵族陪审,并按照罪行程度外不得科以罚金。”(第21条)而且,“教士犯罪时,仅能按照处罚上述诸人之方法,就其在俗之财产科以罚金;不得按其教士采地之收益为标准科处罚金”。(第22条)“任何人凡未经其同级贵族之合法裁决而被余等夺去其土地,城堡,自由或合法权利者,余等应立即归还之。”(第52条)据此,亨利二世、理查一世所非法没收的财产,现仍在国王手中者也应照此办理。此外,享有自由身份的骑士、市民和自由农民也得到了一些好处:除上述三项固定税金外,国王“不得准许任何人向其自由人征取贡金”。(第15条)“全国应有统一之度,量,衡。”(第35条)“任何自由人,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第39条)但是,《大宪章》中没有涉及农奴的条文,因为亨利二世改革适用的对象仅限于自由人。

为了防止国王反悔和保障《大宪章》的有效实施,根据第61条规定,由25名大贵族组成委员会负责监督执行。一旦发现国王有破坏宪章条款的行为,委员会有权要求国王立即改正。如在40天内不见其有改正的表示,该委员会可采取包括夺取国王城堡、土地与财产等在内的一切手段,但不得侵犯国王、王后与子女的人身,直到破坏宪章的行为得到改正为止。[7]

《大宪章》共63个条款,它的主要内容是迫使王权向贵族做出让步,每一个条款都涉及封建统治和封建习惯的细节问题,这就决定了它的封建法律文献性质。毫无疑问,它是亨利二世以来英国地方分权与中央集权之间斗争的产物。它的签订表明,各阶层的联合行动成为当时政治斗争的一种新形式,为议会君主制的建立提供了理论依据和重要经验。同时,在反对封建暴政的斗争中,骑士和市民已成为不可忽视的政治力量。如果说亨利二世时期是英国封建习惯法形成的开端,那么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大宪章》所确定的法律至上和保障人权基本原则,逐渐被承认为英国立宪政治的基础,至今仍有积极意义。

约翰王签订《大宪章》本是为了争取时间、摆脱困境,可他在1216年的内乱中死去了,王位由年仅9岁的儿子继承,称亨利三世(1216—1272年在位)。虽然亨利三世成年时社会秩序已渐恢复,但他却效法祖父亨利二世的强权政治,奉行勒索巨额捐税、重用法国宠臣、容忍教廷榨取的政策,结果招致普遍的不满。为了获得急需的财政支持,1258年国王被迫接受以西蒙·德·孟福尔(约1206—1265年)为首的贵族事先草拟好的《牛津条例》,答应按照习惯及与重臣协商的原则治理国家。随后,由国王的12名宫廷会议成员和15名诸侯代表组成的联席会议在牛津举行。牛津会议的动机是共商国是,但它把一切权力交给少数贵族,实际上推动了贵族寡头统治。这个会议后来被称为“狂暴的”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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