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约翰王无意遵守《大宪章》一样,亨利三世也于1262年取消《牛津条例》,贵族们随即发生公开叛乱。经刘易斯一仗,贵族领袖孟福尔俘虏了亨利三世,并以国王的名义治理英国。1265年1月,孟福尔在伦敦召开议会,除5名伯爵、18名男爵与会外,还有每郡2名骑士代表和每个大城市2名市民代表与会。这是英国议会的开端和议会君主制形成的标志。孟福尔是法国诺曼人,他曾娶英王亨利三世的妹妹为妻,曾在英国属地加斯科尼担任总督。他提出“英格兰属于英吉利人”的口号,其影响巨大、意义深远,促使英格兰摆脱长期以来的法国影响。1265年8月,虽然亨利三世之子爱德华一世(1272—1307年在位)在伊夫夏姆战胜并杀死了他的姑父孟福尔,但他吸收了孟福尔的议会君主制思想。1295年,爱德华为筹措经费对威尔士、苏格兰和法国开战,再次召开了1265年式的议会,并加以经常化。所以,1295年议会即被称为“模范议会”。
13世纪,“议会”一词得到普遍使用,它来自法文,原意为“谈话”。英国议会起源于盎格鲁—撒克逊人的“贤人议事会”。在盎格鲁—撒克逊人祖先时代,贤人议事会从部落议事会发展而来,由顾问、主要的官吏、重要的绅士、教士等组成,他们共同参加圣诞节、复活节等重大节日活动,或做出某些重大决策,因而具有极高的权威性。肯特王爱斯伯特、诺森伯里亚王艾德温、威塞克斯王英纳和阿尔弗烈德都是通过贤人议事会来制定法律的。[8]1066年以后,贤人议事会被称为“大议事会”。在1086年财产登记之前,威廉一世曾与大议事会成员进行了一次“深刻的会谈”(colloquium)。12世纪,国王和要人为商讨问题而专门举行的讨论开始被称为“议会”。[9]在《牛津条例》中,贵族曾要求一年召集三次议会,目的是给国王以忠告。
一般认为,中世纪英国议会形成于13世纪中期。作为封建等级君主制的标志,议会的作用随时间的推移而增加。在立法方面,国王只能通过议会颁布法律,废除法律也必须得到议会的批准。爱德华一世颁布成文法时,事先就已取得了议会的同意。在司法方面,议会是最高法庭,可以审判一切重要案件。英国议会从14世纪起经常召开,国王的目的在于借助议会筹措对法百年战争的费用,议会的作用和权力因此不断增加。爱德华三世(1327—1377年在位)时期,议会形成两院体制:上院,即贵族院,由教、俗封建主组成,有权进谏国王,批准税收和制定法律,审理重要的司法案件,纠正下级法庭的错误;下院,即平民院,由骑士和市民的代表共同组成,它在13世纪很少召开。下院即使召开,那也仅仅是回答国王顾问的询问。当时真正起主导作用的是上院。1399年,下院才定期召开,并与上院分别集会,商讨和提出一般请愿书,还取得了投票决定税收和批准法律的权利。早在1376年,议会下上两院曾一度获得对大臣的弹劾权。
三、法国王权的加强和议会君主制的形成
843年《凡尔登条约》和870年《墨尔森条约》签订后,主要讲罗曼语的西法兰克(包括纽斯特里亚、阿奎丹、加斯科尼、普罗旺斯、勃艮第、塞普提曼尼亚等地)逐渐形成了法兰西王国。中世纪时期,加洛林王朝在西法兰克的统治又延续了一个多世纪(843—987年),但是王权衰败,大多君主无能。这从他们的绰号中可见一斑:“胖子查理”“昏庸者查理”“孩童查理”“盲者路易”“结舌者路易”等。随着诺曼人入侵,加洛林王室领地丧失殆尽。巴黎伯爵却因击退诺曼人,保住巴黎和奥尔良,捍卫了西法兰克的中部和西部而崭露头角。法兰西公爵休·卡佩(约940—996年)被拥戴为国王,加洛林王朝寿终正寝,卡佩王朝(987—1328年)由此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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