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凯声:你提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实际上是在今天这个社会当中我们如何来理解师生关系,对吧?老师如何来从事自己的教育教学活动,这个问题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在今天,师生关系是我们正在面临一系列的现实问题,如果说10年以前或者20年以前,师生关系是非常确定的一种法律关系,法律上我们把它叫做特别权力关系。什么叫做特别权力关系呢?特别权力关系不是中国人发明的,德国法就用了“特别权力关系”这个概念,日本人又把德国人的这个概念引进到了日本,在日本的行政法学当中,有特别权力关系这个概念。中国在新中国成立以前的行政法文献中就有特别权力关系这个概念,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很少讨论这个问题,所以,我们现在可以看到的中国的师生关系仍属于特别权力关系,它的特别之处在于教师是代表国家履行国家教育职责,是国家教育职责的代行者、担当者,因此在这种关系状态下,师生关系是不是对等的呢?它是不对等的。我讲一个笑话:在德国,学生跟学校的关系,就跟罪犯和监狱的关系是一样的,它都叫做强制性的特别权力关系。就是说无论是学校还是监狱,在法律上,它都叫做公营造物,用我们的话来说,就是公共服务机构。监狱是为了社会治安设置的公共服务机构,学校是为了教化百姓设立的公共服务机构,它们都是公共机构。因此,公共服务机构和其利用者之间构成这种特别权力关系,这种关系是一种强制性的法律关系。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强制性没有办法通过司法诉讼的形式去解决。我记得有一次,北京电视台做了一个节目叫做“国际双行线”,讲一些文化上的问题,节目会找一些中国人和一些外国人,大家一起讨论一些问题。有一次这个节目找我去讨论关于一个初中女孩状告她母校和老师的事情,我当时是作为嘉宾出席的,还有一位嘉宾是美国人,是北京外国语大学的一位教授,还有许多的听众,有来自韩国的、日本的观众等。主持人问了一个问题:“你们在座的各位有来自很多国家,在你们的国家,你们有没有听说过学生状告自己的母校?”在场的几乎各个国家的人都说没有,但是在中国这已经是相对比较多的事了。这说明什么?这说明在中国这对关系正在被动摇。这对关系变成一种什么性质的关系了呢?又不太清楚,所以就会发生问题。我也不赞成完全不受理。我记得上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南京召开了一个有关审理教育行政案件的司法解释意见的文本的会议,找了一些专家去讨论,这个文本的起草我没有参与,文本的起草是邀请司法界搞司法实务的人来起草的,其中一个是成都高级法院的法官,一个是武汉高级法院的法官。在文本中提到了一个问题,不管学校、教师和学生之间是什么关系,学校、老师都不能轻易地改变学生的身份。学生的身份是不能改变的,为什么不能改变呢?因为身份权是属于“民法通则”所保护的人身权的一个项目。在“民法通则”的第一百二十六条里做了一个对侵权的客体的规定,侵权的客体主要是两类:一类是财产,侵犯财产是法律不允许的,财产权法律要保护;另外一个就是侵犯人身的,人身权法律也是要保护的。人身权又分为两部分,其中一个就是人格权,包括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和身份权等。我们在处理学生和学校关系的时候,有一条如果我开除了学生,那就意味着学生的身份被我改变了。就是说,学校不能以学校的规章制度为依据开除学生,这是不行的。民法保护的权利必须有相应的法律规定赋予学校有开除学生的权力,你才有权力这样去做。不能说学校自己规定这样的权力,这叫自设权力,是不允许的!如果可以自设权力的话,那么法律上所有的权力将不复存在了。我举这个例子的意思就是想说,我很难回答你这个问题,今天我们该如何来当老师,如何来处理和学生的一些关系。包括我们现在讨论的一个非常可笑的一个问题,但这个问题又是真实存在的,这就是“老师们该不该批评自己的学生”从有教育的文字记载开始,从来没有人问过这样一个问题,老师可以批评自己的学生吗?无论中外教育史上都没有过,但是中国现在提出来了。教育部对此做了个回应,并专门制定了一个教师职业道德六条,其中一条就规定可以批评学生。我想这是当前社会变迁所带来的问题,这个问题不是一个理论问题。本来是大家习以为常的一件事情,老师要教育自己的学生,除了表扬之外,另一种很重要的方法就是负强化。要告诉他、否定他的行为,甚至要采取一些强制性的处罚,目的是要帮助他社会化。但是现在却鲜明地提出这个问题,这个问题是社会变迁所带来的,还是要我们自己来回答,在今天这样的社会环境当中,如何处理这样一些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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