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样化的需求,多元主体并存的状态下,我们必须寻找新的管理方式。走向网络治理无疑是一种可取的选择。网络治理模型不是层级的管理结构,而是各评估主体处于平等地位,相互之间没有等级上的隶属关系,完全根据需要和意愿来进行合作,形成一种相互交织在一起的网络治理结构。任何两个评估主体或者两个以上的评估主体都可以根据需要,相互合作。这种网络结构不受时空的限制和约束,只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评估主体之间就可以相互合作,共同完成评估。
一、在法律框架内运行
在网络治理模型中,政府、学校和社会中介评估组织是在法律框架内运行的。在多元主体存在的情况下,我们必须通过法律对每个评估主体的职责,以及权利与义务给予规定。在法律框架范围内,政府、学校和社会中介评估组织都可以自由行事。这样既能保证他们彼此不越权、不干涉,又能保证他们有充足的自由空间,更好地发挥各自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把高等教育评估推向前进。
法制是现代社会制度构建的根基。对于现代政府制度建设而言,主要是依靠改善和健全政府组织法律规范和各公共管理领域的法律规范。我国正在“从一个以法律为工具的政府走向以法律为轨道的政府,从一个在法律之上的政府走向在法律统治下的政府。”[1]这种趋势是可喜的,必将引领我国的法制化建设。高等教育评估也不例外,不仅要通过法律来保障高等教育评估的正当性,还应该通过法律来规范各评估主体的职责范围,保证各评估主体能够在法律框架范围内行事。
二、灵敏的、随机的反应和合作
在网络治理方式下,每个评估主体之间都是一种松散的合作关系。他们可以根据现实的需求和情况,及时地做出评估反应,可以灵活地寻找合作伙伴,对合作伙伴的选择目的性强,针对性强。因为,这是在互愿合作的基础上建立的松散关系,一旦他们建立起这种伙伴关系,就能高效地开展评估工作,而避免工作中的互相推诿,执行成本高等弊病,这是等级管理方式所不能实现的。
灵敏性表现为对市场和社会需求能够及时做出判断和反应。现在,“公共部门中的顾客角色日益趋同于私营部门中的顾客角色”[2],而且,以顾客为中心的改革越来越明显,网络治理框架将更有助于迎接这种挑战。网络治理框架下各评估主体都是独立的法人实体,除了受评估法律法规的约束外,不受其他任何组织和机构的束缚和干扰。它们将能够更为积极和灵活地了解市场和社会对评估的需求变化,并及时根据这种判断和变化来做出合适的反应,开展相应的评估。这样既促进了自身的发展,也满足了社会的评估需求。
随机性表现为评估主体和评估客体,以及评估主体之间相互合作的随机性。在网络治理框架下,各评估主体处于平等地位,互相之间是一种自由、按需要联合的松散关系。因此,他们在面对评估需求和评估任务的时候,可以自由地、随机地寻找自己合适的合作伙伴一起开展工作,发挥各自的优势来做好评估。这种随机的联合使评估活动更具有延展性,更符合评估发展的多样性要求。
三、主动性和创造性的激发
我们对当下高等教育评估不满的地方有很多,但是其中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评估主体缺乏主动性和创造性,使评估在开始、过程中还是在结束都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网络治理由于其合理的管理结构,势必可以激发评估主体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创造出更有活力、更有效、更多元多样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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