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文化相对于上层文化而言,所涉及的范围更为广泛,且具有极大的差异性和不确定性,其权益问题相当复杂。如何确定民间文化权益,权益的归属和性质,如何保护民间文化权益,权益保护实施的步骤,民间文化权益保护法规的制定等,都是非常棘手、难以解决的问题。之所以如此,是由民间文化的特性所决定。民间文化需要保护,制定《民间文化保护法》迫在眉睫。
一、民间文化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文化
2004年4月8日《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通知》附件《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中,对“民间文化”的含义是这样解说的:“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56个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不仅创造了大量的有形文化遗产,也创造了丰富的无形文化遗产,包括各种神话、史诗、音乐、舞蹈、戏曲、曲艺、皮影、剪纸、雕刻、刺绣、印染等艺术和技艺及各种礼仪、节日、体育活动等。中华民族血脉之所以绵延至今从未间断,与民族民间文化的承续传载息息相关。”[1]凡是民间生活中的一切事物,诸如村制、族制、婚姻、丧葬、产育、社交、节日、信仰、祭仪、居住、饮食、服饰、农耕、技艺以及民间艺术、民间谚语等,都属于民间文化的具体内容。
民间文化不同于上层精英文化。精英文化往往是某个人的创造,其权益是比较明确的,或者说精英文化的权益可以落实在某个人或集体身上,并且可以得到证实;而民间文化的权益则是模糊的,难以认定的。之所以如此,是由民间文化以下三个方面的特质导致的。
第一,民间文化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文化,不仅仅指民间文化记录的作品,民间文化记录的作品是采风的成果,是对民间文化部分的记录。现有的民间文化作品都没有也不可能涵盖民间文化的全部。“说唱的文本始终仅仅存在于说唱演出的时间中。作为声音使空气发生振动而出现的文本随着声音的沉寂而销声匿迹。然而我们所收集记录下来的文字文本却一直在桌子上纹丝不动,其存在与时间无关。我们没有留意到那些由于对文本作收集记录而丢失的东西,而一直认为通过文字化的工作即可使文本变为分析的对象。”[2]真正的民间文化存在于生活当中,其中的许多部分很难被“采风”,并用文字、音像描述出来。
第二,真正的民间文化存活于现实生活当中。记录下来的书面、影像及声音文本不可能是民间文化的最初样式,因为此前这一作品已流传了很长时间;也不可能是最后的样式,因为此作品还会继续流传下去。记录文本从来就没有一个“最后的定稿”或文本“原型”。文本和演说情境是不可分离的。脱离了演说情境,文本就可能会被误读。文本是由演说者和听众或观众共同建构起来的,文本要通过语境才能被充分理解。民间文化的创作和传播过程,实际上就是在特定场域中发生的言语和情感的交流行为。严格说,只有进入这一演说场域,才能真正接受和享用被演说的民间文化。
以上两点表明,民间文化采录者的署名,仅仅是对所记录文本,包括影像、录音及文字等作品拥有版权,我国现行的版权保护法规明确指出:“民间文学艺术和其他民间传统作品的整体、版权归整理者所有,但他人仍可对同一作品进行整理并获得版权。”而这些作品并不是真正的民间文化。更确切地说,这些作品充其量仅仅是民间文化的再写和复制,任何再写和复制都是带有主观色彩和立场的,而不是民间文化本身。对民间文化本身而言,采录者没有任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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