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精英文化文本是一个单数,而任何民间文化的文本都是复数,民间文化文本是无数文本中的一个文本。当一个民间文化“文本”成为相对独立的演述形式时,它四周已是一片无形的文本海洋。每一个文本都从流传的语境中提取已被聆听过、演述过的段落、片段和词语,所以,对民间文化而言,从来没有什么“原初的”文本,每个文本中的一切成分都是已经演述过的,都是由其他文本的碎片组成的。民间文化的文本之间不断转移、渗透、自相矛盾甚至颠覆。文本的这种“复数”的特点取消了一切中心和同一,有的只是各种相互关联的文本在流转、扩散、变换和增值。
就这一点而言,民间文化文本处于不断被复制的状态,本身就不具有所有权、归属权和版权等权益特质。民间文化是广大民众群体所有的财富,是群体创作的,它既不署某个创造者的名字,也不为某个作家所私有,民众既是创造者、修改者,又是传播者、演唱者和听众。不管展示的地位、形式或价值如何,也不管我们如何处理,民间文化的呈现完全属于集体程序,是在没有创造者名字的环境中展开的。
在民间文化文本的真正的口传阶段,每次呈现都是有差异的。民间文化的展开和实施,其实都是“这一次”的,民间文化具有不可重复性,每次展开和实施都有特定的情景,每次表演也都不相同。另外,民间文化的文本除了在不断变异、不断产生异文之外,还有,即便是同一个版本,只要处于活态当中,处于自然的生活状态中,就会得到不断的扩充。譬如,《摩诃婆罗多》或《格萨尔王传》在传播的过程中,像滚雪球一样扩展着自身。所以,某一民间文化文本不可能是一个版本,而是无数个版本;也没有最权威的和最终的版本。民间文化文本的无限性决定了其版权和所有权的虚无性,因为民间文化的版本本身是不确定的。再者,除了民俗物和古董以外,确立生活状态的民间文化的权益没有意义,因为相当多的民间文化是稍纵即逝的,只有当其呈现时才能捕捉得到。
二、民间文化主客体难以确定
民间文化属于民众自己的知识,是民众自己叙述的知识,是民众对于自己的思想、观念和感情的展演。按理,只有民间文化表演者、呈现者、实施者以及经历者即当地人才拥有民间文化的版权和所有权,但这种权益对他们没有什么益处,因为他们不能限制别人对他们的录音、描写和摄像,否则,他们表演和展示民间文化就无从进行。民众在表演和传播民间文化时,是在经历一种独特的生活,一般不会意识到自己在从事文化活动。民众的文化活动,基本上是一种无意识,或下意识的。这即是说,民众在制造文化产品时,并不把它当成文化创造来对待,民间创作活动,常常是伴随着物质生产或生活一道进行的。如果民众在从事民间文化活动时具有权益意识,那么,民间文化也就变质了。民间文化在相当程度上就是民间生活,民间生活本身是开放的,不会拒绝局外人的参与观察和采录。当然,有时民间文化的表演者可以收取采录者一些费用,但这只能被当成一种劳务费,与民间文化的权益没有关系。
民间文化世界不是创造性的世界,不能给人带来原创性的快感,在民间文化世界标榜发明、创造是徒劳的。同样,强求民间文化的权益也是徒劳的,如果说存在权益的话,那也是当地人充分享用民间文化的权益,而不是将当地民间文化据为己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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