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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教育学_石中英(第一节 学校的法律地位) 第(5/6)页

学业证书是对受教育者学习经历、知识水平、专业技能等的证明,是国家承认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件。学校一经批准设立,就具有了依法颁发学业证书的权利,对经考核成绩合格的受教育者,按其类别,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等学业证书。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该项权利主要指对教职工的聘任、培训、工资待遇、职务晋升、保险、福利、奖惩等事项的决定权。学校有权根据国家有关教师和其他教职工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主管部门的规定,从本校的办学条件和实际编制情况出发,自主决定聘任、解聘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制定本机构教师及其他人员聘任办法,签订和解除聘任合同,有权对教职员工实施奖励、处分及其他具体管理活动。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学校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对其场地、教室、宿舍、教学设备等设施、办学经费以及其他有关财产享有财产管理和使用权,必要时可依法对其财产进行处置或获得一定收益。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该项权利,否则会损害公共利益,影响正常教育活动,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学校用于教学、科研的资产不得随意转移使用目的,不得用于作抵押或为他人担保。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非法干涉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强占校舍和场地、侵犯师生的人身安全、随意要求停课、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乱摊派,等等。学校对来自行政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等任何方面的非法干涉教育教学活动的行为,有权予以拒绝。

除上述权利外,学校还享有法律赋予的其他权利。法律确认的权利,需要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教育法》在赋予学校上述权利的基础上,还规定了国家保护学校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侵犯学校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要受到司法制裁与行政制裁。司法制裁是由国家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行为实施的惩罚性强制措施,可分为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和经济制裁等;行政制裁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所实施的强制措施。根据行政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实施行政制裁的主体和承受行政制裁的主体的不同,可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等。

2.学校的义务

与权利相对应,学校也要承担法定的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具体规定了学校在贯彻办学宗旨,进行内部管理和组织教育活动中必须履行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这里所说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以及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作为履行义务的主体,学校不仅应履行一般意义上的对于社会组织的义务,而且应履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中为学校确立的特定义务。

(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现代社会的教育活动是一种高度专门化的活动,是体现社会整体利益和整体意志的社会事业。学校在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过程中,应保证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教育标准,为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不履行此项义务,同国家教育方针背道而驰,片面追求升学率,办贵族学校等做法,或者不执行统一的国家教育标准等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3)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有责任维护本机构内部成员的合法权益。学校不得侵犯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如不得克扣、拖欠教职工工资,不得拒绝符合入学条件的受教育者入学等。当本机构以外的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侵犯了本机构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义务以合法方式,积极协助有关单位查处违法行为人,维护本机构成员的合法权益。

(4)维护学生及其监护人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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