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质量的教师是培养高质量人才的前提条件,我国要真正实行科教兴国的战略,把经济和社会发展由过去依靠资源和人力转为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就需要培养大量的高素质人才。因此,必须建立和形成完善的教师培养与培训的规范体制和专业化的教师职业理念与标准,供一切参与教师培训的机构参照和遵循,从整体上提高我国教师的专业素养,以应对知识经济与新的国际竞争给我们带来的挑战。
《教师法》针对教师受教育权及其职业的特殊性,对教师培养与培训作了专门的法律规定,建立了教师培养与培训制度。目的在于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教师培养是对准备从事教师职业的人实施专门的教育;教师培训是对在职教师进行相关领域学科和能力的教育。教师接受培养与培训既是教师的权利也是教师的义务。一方面,宪法规定中国公民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师也不例外,这一权利作为基本人权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教师又是特殊职业者,肩负着培养未来国家建设者的重任,通过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也是法律赋予的职责。
教师培养与培训对于教师职业具有特殊意义。《教师法》规定教师有进行进修或培训的权利与不断提高自己的义务,初步确定了承担教师培养与培训的机构及相关的负责机构。但都只原则性地谈到教师培养与培训,没有具体规定教师培养与培训制度的内容。而其他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行政规章中也未专门规范教师培养与培训。教师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既是《教师法》规定的教师的权利,也是《教师法》规定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和教师本人的责任。《教师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相关主体应对教师培训承担经费和提供条件的相关义务。然而,有关这些主体的责任,教师培养与培训的经费筹措体制,特别是对于如何保护农村、偏远地区教师的专业发展权,以及如何协**师教育经费的成本分担问题,还有教师培养与培训的质量等问题,都缺乏必要的立法规范。
(五)教师的自由权
《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是对公民享有的民主权利的基本规定。《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等权利,这是对教师专业权利的规定。
1.言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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