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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学概论_柳海民(第二节 教师的社会地位与权利义务) 第(4/5)页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教师社会地位的高低不是由某一个标准所判定的,更不能仅以经济收入的高低来下结论,应持全面、客观、发展的观点,从全方位、多角度进行考察。

二、教师的权利义务

教师的权利义务是指法律所规定的教师应该享有的权益和应承担的责任。在我国,真正意义上的专门针对教师的法律是1993年10月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于1994年1月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法》既是国家与各级政府制定教师政策、惩戒各种损害教师利益的违法部门及个人的法律依据,也是广大教师维护自身正当权益与地位的法律武器,使我国的教师管理真正走上了规范化、法律化的轨道。因此,作为当代教师,应该明确自己在法律上享有哪些权利,应该履行哪些义务,并能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发挥个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做到依法执教。

(一)教师的权利

教师的权利,一方面是指教师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所应该享有的权利;另一方面是指教师依据特有的身份而享有的权利。作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在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时,依法享有的、得到法律许可和保障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就我国而言,按照《教师法》第二章第七条(共六款)的规定,教师享有以下权利:

(1)教育教学权。《教师法》规定,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教书育人是教师的根本职责,依照国法校规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多样化的教学改革和实验也是教师的权利。这一规定是对教师工作安全感和稳定性的保障,也是对教育教学活动神圣权利不可侵犯的一种保障。

(2)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权。《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这一规定不仅能够提高教师专业素质,促进教师专业发展,而且有利于教育科学事业的蓬勃发展。

(3)指导和管理学生权。《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这条规定充分肯定了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导地位,使教师能在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的指导下,根据学生的发展特点和接受能力,自主组织教学内容和选择教学方法,更好地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4)获取报酬和相关待遇权。《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国家将教师享受福利待遇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出来,保障和提高教师的生活水平,为教师收入的稳定及其享有相应优惠条件提供了强制力的法律保障。

(5)民主管理权。《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教师参与学校管理,为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出谋划策,不仅有利于学校管理的民主化发展,也可以增强教师的主人翁意识,提升教师的工作热情。

(6)进修培训权。《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保障教师参加进修的权利,加强教师培养和培训工作,是学习化社会的时代要求,也是提高教师个人素质和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必要措施。

(二)教师的义务

所谓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依法应尽的责任,是对教师在从事教育教学活动中一定行为的约束,它要求教师必须做出或不得做出一定的行为。用法律规定教师的义务,是规范教师行为的必要手段。法律对教师义务的规定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国家宪法规定的公民一般义务;另一部分是《教师法》规定的教师专业性义务。在我国,按照《教师法》第二章第八条(共六款)的规定,教师应履行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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