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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学概论_柳海民(第二节 教师的社会地位与权利义务) 第(5/5)页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这项义务是对教师法纪和道德方面的基本要求。教师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普通公民,首先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同时,教师作为教育工作这一特殊职业的从事者,必须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这项义务是对教师所享有的专业自主权的条件限定。教师具有专业自主权,但这一权利并不是没有限制和约束的,教师必须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把握好教育的方向,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这项义务是对教师工作内容的具体要求,要求教师有计划、有目的、有组织地对学生进行科学文化知识、思想政治观点和道德品质的教育,把学生培养成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这项义务是对教师如何处理师生关系的规定。教师作为教育者,在形成良好师生关系过程中起着主导作用,因此要求教师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对所有学生一视同仁,使学生在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中身心健康地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这项义务是对教师如何保护学生权利的规定。青少年学生是社会权利的主体,应该享有法律规定的各项权益,教师有义务尊重和保护学生,以形成一个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社会氛围。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这项义务是与教师所拥有的相关权利相对应的。提高个人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不仅是每个教师所享有的权利,也是每个教师应尽的义务,是提高教师素质的重要因素。

信息窗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出台教师有偿补课等九种行为将被处分

记者从教育部获悉,教育部日前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有不保护学生安全、体罚或性骚扰学生、组织学生有偿补课等九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将予以处分。

办法详细列举了教师受处分的九种行为: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根据办法,教师所受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等。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办法强调,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资料来源:中国教育报,2014-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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