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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经济学_刘志民(第一节 教育投资概述) 第(3/5)页

现代社会,按接受教育者的成长阶段不同而提供的不同程度的教育,有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不同国家的政府总是根据其经济发展水平来确定可提供义务教育的程度。发达国家的义务教育一般包括初等和中等两个阶段,如美国、英国等,个别高福利国家的义务教育可延伸至高等教育阶段,如在瑞典上大学照样免交学费,而包括我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一般只能提供初等以下的义务教育。高等教育尽管从总体上可视为一种收益内在化的私人物品或服务,但其外部效应还是十分显著的。高等教育投资的直接受益者是受教育者本人和他们的家庭,从这个角度上来说,高等教育的受益者是可以分割的。但也不完全具备消费的非竞争性和受益的排他性,一部分人受益另一部分人可能不能享受,求学者的增加会导致消费的拥挤,虽不具“拥挤点”的典型特征,但也有不少经济学家还是将高等教育看成准公共物品。但不能完全由市场来调节,因为高等教育除了其可以分割的私人利益外,还有重要的社会利益——正外部性。按照成本—收益理论分析,有正外部性特征的产品,其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是不一样的,其差额是外部收益。由于外部性的存在,成本与收益不对称,就会影响市场资源配置效率。因为私人投资者决策时,只可能将其实际承担的成本和得到的利益进行比较,在外溢收益得不到报酬的情况下,就会较少地选择甚至摒弃从事该类活动。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我国的免费高等教育是计划经济时期的特殊产物,不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教育规范。

物品的类型与供给主体和供给方式有很大关系,纯共用品属性决定了它可由政府提供或在政府签约下由私人企业提供、国家预算分配,纯私用品由私人企业提供、市场分配。由于教育具有介于纯共用品与纯私用品之间的混合品属性,因此,教育可以由私人部门提供(如民办学校),也可以由公共部门提供(如公立学校)。但在现实生活中,对教育属性的划分除了主要考虑“消费上的非竞争性和收益上的非排他性外”,还应考虑外部性大小等特征。如将教育分成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两大类,认为“义务教育具有很强的公共产品性质”,它是通过立法规范受教育者家庭以及各级政府的行为。在普及了义务教育的地区某个人接受了义务教育并不会妨碍他人也接受义务教育,即义务教育具有消费上的非竞争性;在提供了免费的义务教育的地区,不存在因某人没有或不愿意付费就将其排除在义务教育的范围之外,即义务教育具有受益的非排他性。因此,从理论上说,所谓义务教育就应该由政府提供,而对个人和家庭而言是免费的。义务教育以上的阶段教育具有消费的竞争性,其中高等教育具有更明显的“排他性”,比如限于高等教育规模的制约,招生人数有限,一些人一旦被高等院校录取而占用了高等教育的资源,享用其服务之后,至少意味着另一些人将不能接受高等教育,并且在技术上“排他性”也是可以实现的。但是由于高等教育不仅使受教育者直接受益,而且外部性也不为零,尽管具有浓烈的“私人产品”的色彩,但仍不是纯私人产品。因此,高等教育也应以政府提供为主,但可在国家预算分配条件下,向享用者收取一定的费用。与此同时,教育是公益性很强的事业,应得到全社会的关注。

总之,教育的混合品及公益特性决定了教育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教育的投资主体和经费来源有国家财政拨款、社会集资、学校自身投资、企业单位教育投资、学生家庭和个人投资等。

二、教育投资的性质

关于教育投资的性质,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消费性、生产性和消费生产双重性。

1.消费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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