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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经济学_刘志民(第二节 教育供求矛盾与均衡) 第(4/8)页

义务教育的供求均衡原则上不应由市场调节,而应实行计划调节。义务教育是一个国家为满足其国民最基本的教育需求而提供的教育服务,其供给与需求受到国家法律约束。在教育需求方面,我国的《义务教育法》规定每个适龄青少年都有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在教育供给方面,法律同样规定国家有义务为每个适龄青少年提供必要的义务教育机会和服务。也就是说,在理想状态(当国家义务教育法得到彻底落实时)下,由于义务教育供给与需求都严格受到法律约束,个人和家庭是否愿意接受义务教育且有没有支付能力都不能否定他们接受教育的义务,即义务教育的个人需求是被外在法律和政策所强加的,是不随义务教育的价格变动而变动的,有多少适龄青少年就有多少需求,需求的价格弹性几乎为零。如图8-4所示,义务教育需求曲线D为一条垂直于横轴的直线。同理,义务教育的供给也受到外部的法律和政策约束,对价格的变动几乎没有任何反应,供给的价格弹性也几乎为零。一般来讲,由于有多少义务教育需求,国家就应提供多少义务教育机会,所以义务教育的供给曲线S是和需求曲线D重合的,同为一条垂直于横轴的直线。供求均衡时,得到均衡供给数量QE和均衡价格PE。此时的均衡价格PE,则是由实际义务教育供给的平均成本决定的。义务教育的供求均衡并不因教育价格的变动而变动,均衡价格PE同样不会随供求曲线的变动而变动,它只是对义务教育平均成本的一种反映,供求均衡点随着均衡价格的变动存在于供求曲线的任何一个点上。

图8-4 义务教育供求均衡曲线

综上所述,义务教育的供求应该主要采用计划调节的方式,国家必须根据适龄受教育者的数量有计划地调整义务教育规模,确保每个适龄青少年都能接受完整的义务教育,并承担平均成本。但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是,PE中有部分费用是由学生家庭承担的,这造成了一些贫困地区或贫困家庭的子女义务教育辍学情况,导致我国的实际义务教育供求曲线(S0/D0)比理想状态要向左偏移一点,实际均衡数量为Q0。近年来,随着我国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在义务教育领域为满足广大居民的“差别教育”(DifferentialEducation)需求,出现了许多民办(私立)教育机构。对于此类教育服务的供给管理,可在国家政策有效监管下采用一定的市场调节机制。

2.高等教育的供求均衡

高等教育的供求机制较为复杂,应区别对待。高等教育是一个国家最高层次的正规教育,处于整个教育体系的顶端。根据教育经济学理论,高等教育具有较强的内部收益性,即教育的社会机会成本(用来在更高程度上扩大教育的有限资金,可以有效地用于社会生产部门)随着教育层次的攀升而急剧增加。高等教育消费私人收益的增加一般要远远超过高等教育消费的外部收益的增加。因此,在理论界也有学者主张将高等教育服务作为私人消费品对待,认为其提供方式应由市场来调节。即使有学者认为高等教育是混合品,也主张对高等教育服务实行收费制度。但考虑到高等教育的外部收益和一些特殊高等教育(如国防军事等)在国家建设与发展中的特殊地位,应分类区别对待。因此,在以市场为主要调节手段的同时,还应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等手段对我国高等教育的供求进行宏观系统干预和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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