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校长负责制的推行和全国的步调基本一致,大体上呈现出四个阶段,即试点探索阶段、正式推行阶段、低谷回落阶段及复苏发展阶段。第一,试点探索阶段。20世纪80年代初期,萧宗六率先对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提出质疑,倡导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一提议在全国引起强烈反响,同时也得到国家有关教育主管部门的重视,在此背景下,校长负责制在全国范围内开始了试点工作。第二,正式推行阶段。1985年5月27日《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颁布,《决定》明确提出“学校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这标志着校长负责制由最初的试验阶段转入了正式推行阶段。第三,低谷回落阶段。20世纪80年代末,随着政策调整,减缓了不少教育行政部门推行校长负责制的积极性,一些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变得敏感、保守、多疑,甚至有些人开始怀疑推行校长负责制是一种政治上的投机。因此,校长负责制的推行处于停滞、回落状态。第四,复苏发展阶段。1992年的邓小平南方讲话,给学校领导体制的改革注入了活力;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颁布,把《决定》中的“学校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改为“中等和中等以下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去掉了“逐步”,校长负责制的推行工作再一次活跃起来。
2007年,河南省多数中小学实行了校长负责制这一学校领导体制。相对我国新中国成立后的学校领导体制,校长负责制作为行政首长责任制的一种具体实践形式,能够充分地体现组织在管理运作中的某些优势,尤其是在组织权力、个人责任与管理制度的效能上可以充分体现和发挥,特别是反映在解决我国过去多年来难以消除的党政不分、以党代政、职责不清的管理弊端。就校长的责权而言,第一,校长负责制的实行,以制度化的形式明确了校长的权力,学校管理中领导权力结构得以明晰,使得校长依法行使权力成为可能。体制的变革同时使得校长较大程度上解除了思想顾虑,排除了干扰,校长管理学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同时,校长负责制的建立,其根本在于依其职能合理划分和配置职责权限范围,并通过权力的应用保障职能的实现。校长负责制实施以来,校长的权力相对明确并较以往有所增大,并逐步向校长的职位规定的法定权力接近。正是在这一领导体制的作用下,校长在教学管理、财经、人事等权力方面逐步由模糊到清晰,由不知何所为向有所为转变;第二,校长负责制的实施,从制度上明确了校长的责任,过去那种有权无责、权责不清的现象得到了较大程度上的改变,较为有效地避免了学校内争权避责、遇事推诿、相互扯皮、闹不团结的现象。
(四)校长负责制的发展趋势
在21世纪,我国的教育改革将继续深化,广大中小学将继续追求更为卓越的办学效能,而作为教育改革和办学效能重要保障的学校领导体制——现行的校长负责制却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成了深化改革和追求卓越的阻障。
校长负责制的改革主要体现在校长权力的变化随着其责任和角色而转移。教育变革中的校长权力责任和角色的转化是因为学校组织外的社会环境日益多元,而学校内的公民社会组织也开始日渐成长,是教育分权于社会,社会参与教育、教师和学生主体意识唤醒的结果。在这样的背景下,校长权力必将由传统范式转向新范式:社会权力、交往性权力、专业权力和领导权力。持这种权力的校长不再是学校的监工和管理者,而是学校的领导者。在专业权力意义上校长权力范式的更迭是基于学校内部组织变革而言的。即学校组织从一个机械层级组织演变为学习型组织,学校管理从外控式管理转化为校本管理,这样相应地权力也将由行政权力向专业权力转移。校长的领导权力既是一种专业影响力,也是一种职业原动力。作为领导者的校长,应成为“领导者的领导者”,也就是校长领导权力和专业权力的二次分权问题。[9]
这就促使校长负责制应该往与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的方向发展,主要的发展趋势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由外控管理学校走向自主管理学校。自主管理学校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它是相对于外控式学校而言的,美国的校本管理学校、英国和澳大利亚的自我管理学校都可以归为自主管理学校。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在学校由外控管理走向自主管理的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以下三个要点:第一,如果说第一代校长负责制着眼于校内党政之间权力转移的话,第二代校长负责制所追求的自主管理学校将着眼于权力由政府向学校的转移。第二,如果说第一代校长负责制是校长从书记手中接过权力的话,第二代校长负责制所追求的自主管理学校将主张学校而不是校长个人从政府手中接过权力。第三,如果说实施第一代校长负责制的结果是校长个人几乎集权力于一身的话,推行第二代校长负责制所追求的自主管理学校的结果将是校长部分权力的依法分散。
二是校长的角色定位由“英雄”转变为“领导者的领导者”。对“英雄校长观”的批判,并不意味着对校长个人作用的否定,而是反对把校长个人的作用无限夸大,并对校长的“超凡能力”抱有不切合实际的期待或幻想。萨乔万尼()强调,努力把教职工培养成他们各自工作范围内的领导者,是校长的重要职责;校长应当是领导者的领导者,而不是单打独斗的“英雄”。
三是学校民主管理机制的依法健全。2002年6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特别说明,该通知原则上适用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因此,建立和健全第二代校长负责制下的民主管理机制,已经有了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法律精神更为具体的政策依据。同时,校务公开及公开的程度亦将成为评量学校民主管理机制是否健全的一个重要指标。
四是学校—家长—社区伙伴关系的完整构建。与第一代校长负责制实施过程中家长、社区的非实质性的和远离决策议题的“假性参与”不同,第二代校长负责制将着眼于学校—家长—社区伙伴关系的完整构建。[10]所谓“完整构建”,应当与“平等关系”、“过程参与”、“结果质询”等关键特征相联系。其具体内容可以包括:校务委员会内有家长代表,家长代表的选举标准由家长自己制定;家长代表参加校务委员会会议时有权参与讨论和询问学校的运作情况;家长参与学生的部分学习活动;家长和教师共同为孩子制订个别化学习改进计划;建立家—校计算机连接系统,便于家长了解学校信息及孩子的学习情况;学校同时向主管部门和社区、家长提交年度报告,并接受社区、家长代表的质询;家长代表适度参与教师遴选工作;学校工作绩效的评估和校长职级的评估与确定要适当参考家长的意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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