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个人丝毫不尊重这种普遍原则,那么他就不是一个值得信赖的人。正直的人和无耻的人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其是否遵守这种普遍原则。前者在各种情况下坚定地执行他所信奉的准则,并且在其一生中保持稳定的行为趋向。后者的行为随同心情、意愿或兴趣偶尔占主导地位而变幻无常和捉摸不定。不仅如此,既然每个人的心情容易发生这样的变化,那么,如果没有尊重一般准则这条原则,在头脑冷静时对行为的合宜性极为敏感的人,也往往会在最不经意的场合作出不合理的行为,而几乎不能把他那时为什么要这样做归因于任何正经的动机。你的朋友在你正好具有不愿接待他的心情时来拜访你。按照你当时的心情,你很可能把他的造访看成是鲁莽的闯入;如果你屈从于那时产生的看法,那么,虽然你是想以礼待人,但是你的举止却会显示出对他的冷淡和不尊重。只是由于尊重礼貌和好客的一般准则,才使你不至于这么粗鲁,因为这些准则不允许你这样做。你过去的经验使你习以为常的对这些准则的尊重,使得你的举止能够在所有这样的场合做到大致相当得体,并且不让所有的人都容易发生的那些心情变化在任何感觉得到的程度上影响你的行为。但是,如果没有对这些一般准则的尊重,即使是像讲究礼貌这样一种容易做到、而且人们几乎不会煞有介事地违反它的本分,也会经常受到妨害,然则公正、诚实、贞节、忠诚等往往很难做到。人们或许会抱着很强烈的动机违反它们的一些责任,岂非更是如此?人类社会的存在依赖人们较好地遵守这些责任。如果人类没有普遍地把尊重那些重要的行为准则铭记在心,人类社会就会崩溃。
我认为,这种观点或理解最初似乎是受人类本性的影响。人类的天性引导人们认为自己的各种感情和**产生于神秘的存在物——无论它们是什么,反正在任何国家都已成为宗教信徒所敬畏的对象。人们没有其它什么东西,也想不出其它什么东西产生了人的感情。人们想象出来而无法见到的那些不可知的神必然会被塑造成某种同他们对其有所感受的神明有点相似的形象。在信奉异教的愚昧和无知的时期,看来人们形成他们关于神明的想法极为粗糙,以致不分青红皂白地把人类所有的自然感情都说成是神所具有的,连那些并不能给人类增光的感情,例如色欲、食欲、贪婪、妒忌和报复等也包括在内。因此,人们必然会把最能为人类增光的那些感情和品质说成是神所具有的。因为他们对神的卓越的本性还是佩服得五体投地,而那些感情和品质,即热爱美德和仁慈,憎恶罪恶和不义,似乎能把人类提高到类似神明的完美境地。受到伤害的人祈求邱必特为他所受的冤屈作证,他深信这位神看到这种现象时会产生一种义愤,这种义愤就是最平凡的人目睹不公正的行为发生时也会油然而生。那个伤害别人的人感到自己成了人类憎恶和愤恨的适当对象;天然的恐惧感使他把上述感情归于那些令人畏惧的神的旨意。他无法回避这些神,对它们的威力无力抵抗。这些天然的希望、恐惧和猜疑,凭借人们的同情感而广为人知,通过教育而得到确认;人们普遍地讲述和相信众神会报答善良和仁慈,惩罚不忠和不义。因此,早在精于推论和哲理的时代到来之前,宗教,即使还处于非常原始的状态,就已对各种道德准则表示认可。宗教所引起的恐惧心理可以强迫人们按天然的责任感行事。这对人类的幸福来说太重要了,因为他们还不懂模棱两可的哲学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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