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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论(套装全2册)_金岳霖(三、因果间底时间问题) 第(4/7)页

1.在经验上果可以先于因。上面既经提到经验,我们不妨从经验说起。在直接经验中,我们不仅可以经验到因果同时而且可以经验到果先因后。假如太阳上有某某事体发生而影响达到地球之后,就有某某结果,我们大概会先经验地球上的果,然后经验太阳上的因。医生看病大都是由果得因。我们这里说的是看病,不是研究医理,研究医理不必有这里所说的先后问题。可是在看病底经验中,医生确是由果到因。病人所说的病是果,如果医生底诊断不错的话,他所诊断的病是因。在直接经验中,这类的果先因后的例子非常之多。

2.在“事实上”不是如此的。但是,这样的直接经验中的因果的先后,是否就是所谓客观的事实底先后呢?我们大约会说不是。在常识上,我们会说,事实上因在前果在后,不过我们有时先经验因后经验果,有时先经验果后经验因,有时同时经验因果而已。我们同时经验因果,不表示因果是同时的,我们先经验果后经验因,也不是表示果在先而因在后,既然如此,我们虽有时先经验因后经验果,然而这也不表示因在前而果在后。这至少表示所谓事实上因在前而果在后,根本不是经验上的先后,所谓因先果后虽不见得和直接经验不相干,然而不见得是直抄直接经验。所谓事实,以后专章讨论,现在不讨论。现在只说,所谓事实本来是有理论的。专就这一点而论,第六章已经表示。所谓事实本来就是以意念去接受了的所与,所以本来就有意念上的秩序。所谓事实上的先后,当然不只是直接经验中的时间上的先后而已。问题是有没有理由使我们要说因先果后,或果不能先于因呢?有一部分的人也许感觉到,我们没有甚么理由须坚持果必不先于因。罗素就曾有果可以先于因底意见。

3.果可以先于因说。罗素究竟如何说法,身边无书,不能转述。照我所记得的(也许我根本就记错了),他似乎是说,所谓因果是一种粗疏的关系上的说法,是我们知识不够的时候所引用的一种临时的办法。果然知识进步,我们也许会发现精确的至当不移的自然律。我们得到自然律的时候,我们就可以用精确的自然律去代替粗疏的因果关系。自然律差不多是一种纯公式所表示的,根本不必牵扯到特殊的时间上的先后问题。如果因果关系是根据于自然律的,因果也不必牵扯到时间。说因致果或说果致因没有多大的分别;说已往致将来固可,说将来致已往也不见得不可;说因先于果固可,说果先于因也未见得不可。罗素是否曾有此意见,我不敢说,也许以上的说法根本不能代表他底意见。虽然如此,这意见是一看法,即令罗素没有此意见,别的人也许有,我们仍不妨讨论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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