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两套图案底一致与否。单就一套关系说,它无所谓一致与否。当它呈现时,它是某样,它就是那样。从前呈现的某一套关系决不会彼此不相容洽,现在呈现的一套关系也决不会彼此不相容洽。没有经验过甲1乙1丙1丁1……底关系底官觉者对于甲2乙2丙2丁2……底关系,只是感觉其为所与或理会其为那么回事而已,没有一致与否的问题。有问题时就是因为官觉者对于甲1乙1丙1丁1……底关系底图案有所收容,而当前的这一套的关系图案与所收容的图案或者一致或者不一致。用一致两字无非是特别注重图案。关系改变,结构不一定改变,结构改变,关系一定有改变的,虽然不一定所有的关系都改变。无论如何有两套关系,这两套关系底图案也许一样,也许不一样,也许不一样的地方少或程度低,因此不影响到官觉者底一致感。
5.一致和一致感底分别。关系底一致与官觉者底一致感是两件事。两套关系一致当然给官觉者一致感,两套关系不一致也可以给官觉者一种一致感。一致感不是根据于关系底相似的。也许两套关系不同的地方多而此一致感仍可以保存。官觉者有此一致感,两套关系不一定相似,不一定一致。可是,如果官觉者有不一致感的时候,两套关系一定不一致,不然也必有别的理由。我们在这里所要表示的是这一致感不是因为关系一致所以有此一致感;我们不大愿意用自然两字,可是自然两字很可以表示这一致感底产生。不一致感大都是因为两套关系不一致才会产生。一个人头天离开他底房子,第二天回去,他并不研究内中的陈设与头一天的是否完全一样,只要没有变更或影响到图案的变更,他会得到一致感。当然所说的一致感也许不是积极地感到一致而是消极地不感觉到不一致。无论如何消极的一致感是很自然的。
D.推论问题
1.绵延性普遍地说不是由关系一致性质相似推论出来的。前此有人以为我们所得到的对于个体底绵延性底思想,是由所与底性质相似关系一致推论出来的。本书以为这推论说不过去,至少是如果我们把这句话视为普遍的命题。有几点我们需特别注意,第一点就是推论底意义。如果所谓推论是一种思想上的桥,使我们由所与底性质相似与关系一致,过渡到这不同时间的所与为一个体底思想,本书以为认识中没有这种推论。认识虽可以分析成成分,然而成分之中没有这里所说的推论。请注意这是就普遍方面说。
2.特殊的情形也许有推论。从某某特殊的认识说,在特殊的环境中,这样的推论是有的,例如养蟋蟀,罐子有预定的排列法,罐子弄乱了之后,罐子里的蟋蟀,我们也许就不认识了。在这情形之下,我们也许要利用性质与关系去决定某某是某某蟋蟀。这当然就是以性质关系为根据而推论到某某结论。既然有此推论,此推论方式大概如下:同一个体性质相似关系一致,这两所与性质相似关系一致,所以这两所与是一个体。就演绎说这推论是错的推论,可是就归纳说,这种推论可以让我们得到归纳方面的大概结论。无论如何,我们可以利用这办法,把罐子重新而又照旧排列起来。这当然也就是说,我们可以利用这办法去认识某某蟋蟀。
3.无推论的认识。虽然如此,这推论不是普遍的现象。在认识经验中,没有问题的时候,官觉者直接认识个体。他底认识不是甲1甲2两所与底性质相似关系一致所以它们属于一个体,而直接地是“甲1甲2是一个体”或者我们可以这样地说,如果一官觉者官觉过甲1,在甲2呈现时,他认识甲2 。在没有发生问题底时候,官觉者所认识的是个体,不是由官觉到性质相似与关系一致而推论到个体。我们底问题是推论的问题。认识既是所与与意像底符合感,当然牵扯到呈现与意像底性质相似关系一致,当然也牵扯到两所与(其中之一以意像为代表)底性质相似关系一致,此所以我们费了很长的时间讨论所与底分别,性质与关系。认识之牵扯到性质与关系我们当然承认,所不承认的是推论而已。
4.无量推延。把这推论视为普遍的推论,这推论说不通。假如对于每一个体底认识都有这样的推论,这推论牵扯到无量地延长。我们似乎已经提到过,无量延长不是可怕的思想,我们可以利用它去推翻理论,也可以利用它去建设理论。在这里无量推延表示普遍的推论说不通。所谓普遍的推论是说无论我们认识任何所与为个体,我们都得根据它们底性质相似关系一致,或以二者为标准,才能认识它们为个体。普遍的推论说不通底理由如下:性质相似与关系一致之能成为标准,要靠官觉者能够直接认识别的个体,不然的话,官觉者不能够认识任何个体。假如对于别的个体底认识,也要利用关系一致与性质相似,则在此利用底程序中,又牵扯到另外的个体底认识,而由此一步一步的推下去,不会有止境。说不会有止境也就是说,对于原来两所与之为一个体这一结论,永远得不到,而这当然就是说永远不会认识。无量推延的练子只有承认直接认识才能打断。可是,如果我们承认直接认识,我们当然不承认所有的认识都是间接的,这就是说不是所有的认识都是由性质相似与关系一致推论出来的,而普遍的推论说推翻。要维持普遍的推论,我们不但要否认直接认识而且要否认认识,因为无量推延使官觉者根本不能认识。事实上的确有官觉者而同时是认识者,或有些官觉者的确认识个体,既然如此,也的确有直接认识。这当然就是说推论不是普遍的。推论虽不是普遍的,然而照以上(2)条所说,我们也有时利用这样的推论。
5.除非问题发生,认识是顿现的直接的。以上的讨论相当的长,我们现在总结一下。官觉者有区别能力,所与本来是有分别的,官觉者把得自所与底分别作为区别工具。区别工具之中大致分为两类,一为性质,一为关系。官觉者有认识能力,而认识是官觉者在呈现中所得的所与与意像底符合感。此符合感可以分析成意像与所与底性质相似与关系一致。意像既代表以往的呈现或所与,此符合也就是两呈现或两所与底性质相似与关系一致底符合感。虽然如此,此符合感不是由性质相似与关系一致推论出来的,除非问题已经发生。官觉者不认识而要去认识,他也许要利用这样的推论。不然的话,他底认识是直接的。我们在这里总结一下的道理,因为下节底讨论虽然同在本章,然而问题差不多完全两样。问题虽两样,然而仍为认识上的问题而非别的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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