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抓住所与底办法。为甚么把意念叫成方式呢?为甚么把意念之为方式叫作规律成分呢?因为就意念之为方式说,每一意念底所谓,都是一对于所与底普遍的办法。我们对于所与有种种不同的反感。看见一所与,我们也许要去吃它,看见另一所与,我们也许要打它,看见更一所与,我们也许要去闻它,……等等。这许多反感之中,有一反感,是在意念上抓住所与。在知识论,我们所注重的,是这一反感。就这一反感说,每一意念是一抓住所与的办法。它实在是说,凡合乎某某条件者,我们以某意念去安排,去接受,去收容。每一意念都是一条章程,或者一条法律,凡所与之呈现某某形色者,我们都以某某章程或法律去应付。规律不是规定所与如何呈现,它所规定的,是我们如何接受。用章程或法律作比喻,所注重的,就在这一点。假如有法律说“杀人者死”,这一条法律没有规定人底行动,它不能担保以后没有杀人那样事发生,它只规定一办法,这办法就是,如果有杀人那样的事发生,我们以“死”去应付那杀人的人。在这一点上,意念与法律相似,它不能规定所与如何呈现,好象法律不能规定人民究竟如何行动一样,它只能规定我们如何接受,好象法律规定政府如何办理一样。比喻总有相似处,有不相似处。法律有寓教于法,寓劝于禁,那一类的宗旨,而意念底规律没有,这就是不同点之一。其它的不同点尚多,但是就规定办法说,意念与法律无二。
B.规律与时间
1.规律没有时间上的限制。假如我们对于意念或意念显现,不弃而不用,引用的范围无分于时间。我们对于意念有取舍,有时我们弃一意念而不用,这不是意念底改变而是我们底取舍。取舍问题我们现在只提及而已,不预备讨论。所注意的是,为我们所取的意念底引用,没有时间上的限制。在这一点上意念底规律同法律章程不一样。法律与章程都不规律既往,我们不能以现行的章程与法律规律既往,它们大都有“自公布之日施行”底表示。意念则不然,它上规既往下律将来,除非它被弃而不用,它底引用没有时间上的限制。从时间方面着想,意念底规律是超时间的。地点问题同样,意念底规律也没有地点上的限制,不过这一方面的问题,我们略而不谈而已。
2.上规既往。意念上规既往,颇有困难问题。所谓意念底规律是以一意念底方式去接受所与。上规已往应该是,我们以意念去接受已往的所与。可是,已往的所与根本不容易谈。显而易见,既经已往,则所与不是所与了,它是一去不复返的。谈已往的所与,决不是对于我们为所与的所与。大概我们免不了要说这样的话:假如我们对于x所与,我们现在以A名称所表示的A意念去接受,即令从前的人不以A去接受他们所遭遇的x那样的所与,而以B名称或B意念去接受那样的所与,我们会说,从前所谓B,就是现在的所谓A,不过名称不同而已,或者说,从前的人说了一句假话。 x根本不是B而是A。说“今之王,古之帝也”,就是说,当时底所谓“王”,就是那时候以前底所谓“帝”,不过名称不同而已。至于以日食为天狗吃日,我们现在大概会说,从前的人说了一句假话。我们所以如此绕弯地说者,因为从前的人底所与不是我们底所与。可是,虽然他们底所与不是我们底所与,而假如我们有他们底所与,我们仍以A意念去接受那样的所与。这就是上规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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