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这个式子,既然我们立刻可以明显地看出,在上面所举的例子中,共词M没有普及一次,所以上例是无效的。我们现在要追问,在两个前提中,如果共词M一次也没有普及,何以三段式无效呢?普通说来,大词所代表的类与小词所代表的类,必须与共词所代表的类之同一的部分关联着,我们才能推论大词所代表的类与小词所代表的类有何关联。如其不然,那么便是大词所代表的类与小词所代表的类在任何场合之下都没有发生过任何关联。这样一来,我们便无从决定这两个类有何关联。信戒杀论者是吃素的人之类之一部分,中国和尚也是吃素的人之类之一部分,我们实在推不出信戒杀论者与中国和尚有什么必然关联。因为,信戒杀论者也许是和尚,也许不是。吃素者也许是和尚,也许是在家人。猫是吃饭的,狗也是吃饭的,我们不能推论猫和狗有何关联。也许有人说,由猫和狗都是吃饭的,我们可以推论二者都是家畜。如果这算是‘推论’的话,那么我们也可以开个玩笑,作这样的‘推论’:猫是吃饭的,天上飞的麻雀也是吃饭的,所以天上飞的麻雀也是家畜。二位承不承认呢?这根本不是推论。由猫和狗都是‘吃饭的’,而‘推论’二者是家畜,这是外加的条件。这外加的条件不在前提里面,所以不算。如果这样能算是推论,那一定会弄出许许多多奇奇怪怪的结果,必至天下大乱。例如说:‘你爸爸是人,我也是人,所以我是你爸爸。’这不是胡闹吗?”
“哈哈!”
“哈哈!”
“这样看来,逻辑规律不是无所谓的东西,它是有限制力的。逻辑规律看起来是形式的、空架子一般的、不着实际的。其实,如果我们具有真正严格的逻辑训练,便可感觉到它是具有规范力的。它确能帮助我们检证推理,因而避免了错误。”吴先生抽了一口烟,继续说,“我们现在讨论第二条规律吧!第二条规律是:凡在前提中没有普及的词端在结论中亦不得普及。我们还是举个例子……这个例子,我记得好像是从前举过的。我们再举一次,从前二位未曾明白的道理,在这里便可以明白了。
“这个例子,用前面所说的办法处理,就成下式:
“由这个式子,我们一看便知‘H’在前提中没有普及,在结论中普及了,有违第二规律。在上例中,结论‘没有香瓜是酸味的’,我们如果训练不充分,不易看出它的毛病,而且好像是对的。因为,在经验事实上,没有香瓜是酸的。其实整个推论是错的。如果整个推论是错的,即使结论是真的,那么在推论的场合,也是不一致的,所以为错。这好像画一个摩登小姐,而安上一副三寸金莲的脚一样,是不调和的。
“如果我们将上例中的‘香瓜’换成‘橘子’,其余的一点不更动,那么我们立刻得到一个假的结论:
“‘没有橘子是酸味的’显然是一个假的结论。而这个例子除了‘橘子’这个词端更换了,一切与上例相同。上个例子由真前提得到真的结论,而这个例子由真前提得到假的结论。可见上例中结论之真是碰巧的,这个例子的结论之假也是碰巧的。既然前者由真前提得到真结论,而后者由真前提得到假结论,可见其中都没有一种必然的推论关联来支持它们,来运算于其间。其实,二例的推论都错了,其错同属一型,这由上列的式子一望可知。二者不过上列一式错误的推论之二例而已,由此可见仅凭经验根本无推论的把握可言。仅凭经验来‘推论’,常常免不了瞎摸乱猜。只有张开逻辑的透明之眼,我们才能找到必然有效推论的脉络。”老教授越说越出神,深深地吸了一口烟。
“为什么在前提中没有普及的词端,在结论中也不可普及呢?这个道理说出来是很简单的:在演绎的推论中,不可由一类之一部分而推及其全部。如果这样,便犯了潜越的错误。依此,在前提中没有普及的词端所指的是一类之未确定的部分。因此,如果这个名词到结论中便潜越地指谓该类之全部,当然不对。吾人须知,可以断说部分者,不必可断说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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