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现有的政治理论——例如罗尔斯的公平正义学说之类来比照近代以前的中国社会,其间的差别是很大的。古人笔下的那些道理面对着他们那个时候的生活方式和人际关系而生,同今人在另一种生活和人际关系下的问题和理路显然已非常不同。
据我积年读史之所见,传统中国的主流意识形态虽然也顾及公平、公道那一面的意义,但这些意义都是同其他意义交汇在一起的,单独把公平正义当作题目来讲很少见到。同今天的西方人相比,中国古人治理社会的理想就是礼治,其中心思想本是圣人之治天下,亦安天下而已,因此中国政治的理据和目的都是安天下。安天下不会没有公平正义的因素在里面,但公平正义又是以融入各种道理为自己的存在方式的。以礼治作为理想来安天下,其本质和要义是各得其所、各安其分。各得其所,说明社会是有结构的,人是分等的;各安其分,说的是每个人要找到自己在社会结构中的位置,由此形成的名分和礼让都是相互的,而二者最终所要达到的,则是人与人之间的息争。
这种理路说明:中国古人看到和兼顾的是人性中的两面。第一,“物之不齐,物之情也”[1],绝对平等和非常平等是做不到的(今天也做不到)。第二,“物不平则鸣”[2],要避免由鸣而争,由争而乱,则不能不“两得其平”。孔夫子讲的“不患寡而患不均”[3]的“均”,不会是“绝对平等”的意思,更符合其本来之义的,应当是“公道”。由于两得其平,因此,在礼治秩序里面,虽然人和人并不平等,但是一、每个人其实都在限制之中,从而各自伸张的余地都是有限的;二、个体能够在不同等序之间对流。举例来说,晚清同治、光绪两朝的翁同龢,虽贵为侍郎、尚书、帝师、军机大臣,而回乡葬母欲买茔旁土地作丙舍,为乡人刁难勒索“使气大言”,虽一腔恼怒却无可奈何。[4]公卿虽贵,而以礼法自处处人,则有时不得不受乡民所制。这个故事以个体为实例,说明了各得其所的同时又是各有限制。若由个体而群体,则群体的官员都属于劳心者治人,而其能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亦常在规范所制之下。像汉代以来朝廷命官以不许经商为功令,便是一种大官小官都需共守的法度之限和道德之限。虽然清代后期这种功令已罩不住官场中人,但以二千多年通而论之,却曾是中国社会的常态。官员不经商,目的是不与民争利,既然你拿了国家的俸禄,俸禄之外的那部分利益就应当让给老百姓。而可以耕读却不可以经商,恐怕还顾及官员的权力融入商利,则其逐利的行为将会不可收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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