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章,我们考察和分析了文学的五十种性质,并未概括出文学的艺术特性来。本章将讨论文学作为艺术之根据,即文学的艺术本质或艺术特性问题。是否可以这样说,文学的一、二、三级性质都还只是文学的一般属性,它们往往为多种事物所共有,还不足以将艺术与非艺术区别开来,将文学与非文学区别开来。从艺术的层面来看,是什么决定文学与非文学的区别呢?这就是本章要展开讨论的问题。
一、文学的艺术特性———文学的“格式塔质”
1.文学的“格式塔质”
我们要探讨文学的艺术特性这个问题,切忌再沿用过去惯用的方法———从文学的某一种性质的分析中去规定文学的本质。我们要运用从“事变的总和”和全部联系中的辩证法和运用“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格式塔”理论和一般系统论原理,从文学内部诸因素的整体联系中去把握文学的艺术本质。在我看来,文学的艺术本质不存在于文学的个别因素中,而存在于文学的全部因素所构成的复杂的结构中。我们假定有这么一种东西是“君临”一切的、“统帅”一切的。有了它,作为艺术的文学才成为文学,离了它,文学就变成了一些人、事、景、物的堆砌。这样看来,文学的艺术特质不是别的,就是文学的“格式塔质”(Gestaltqualit?t)。“格式塔质”这个概念是由早期的“格式塔”心理学家奥地利学者爱伦费斯首先提出来的。爱伦费斯举例说:我演奏一支由六个乐音组成的熟悉曲子,但使六个乐音作这样或那样的变化(如改音调,从C调变成B调,或改用别的乐器演奏,或把节奏大大加快,或大大放慢等),尽管有了这种改变,你还是认识这支曲子。在这里一定有比六个乐音的总和更多的东西,即第七种东西,也就是形—质,原来六个乐音的“格式塔质”。正是这第七个因素或元素能使我们认识已经变了调子的曲子。[1]爱伦费斯把“格式塔质”叫作“第七个因素”,这明显还受元素论的影响。实际上,“格式塔质”并不是“第七个因素”,或者说它不是作为一个因素而存在的。它是六个音的整体性结构关系,或者说它是作为经过整合完形的结构关系而存在的。例如,“565—3565—”在《大海》这首歌中,它不是单个音符的相加,它是整体结构所传达出的一种“弦外之音”“象外之象”“景外之景”“言外之意”“韵外之致”。举一个诗歌方面的例子来说,温庭筠的《商山早行》中有“鸡声茅店月,人迹板桥霜”这样两句诗,这是真正的诗,历来脍炙人口。这两句诗共写了“鸡声”“茅店”“月”“人迹”“板桥”“霜”六个景物。妙的是诗句仅由此六个景物构成,连衔接的动词都没有。如果把这六个景物孤立起来看,虽说也有言、有象、有意,但都毫无意味,谁也不可能把它们当成诗。但当这六个景物经过诗人的“整合完形”,并被纳入到这句诗的整体组织结构中时,在我们的感受中就创造了一种不属于这六个个别景物,而属于整体结构的意味,这就是那种溢于言表的“羁愁野况”的韵致,它已是“大于部分之和”的整体性的东西,一种“新质”,即“格式塔质”。任何真正的诗、真正的小说、散文、剧本,都存在着这种“格式塔质”,正是它表现了文学的艺术特质,把艺术与非艺术区别开来,把文学与非文学区别开来。
2.“格式塔质”与“审美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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