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这一改变与三时期领导者的变更密切相关。孙中山原来以军政府作为三时期的政治领导,而军政府的成分,除革命党人外,尚有不少草莽英雄,加之前此革命党的组织不够严密,不少人怀抱帝王之志,必须用约法的形式加以限制。“二次革命”后,孙中山鉴于“党员于破坏成功之后,已多不守革命之信誓,不从领袖之主张,纵能以革命党而统一中国,亦不能行革命之建设,其效果不过以新官僚而代旧官僚而已”。[44]组建中华革命党时,他为该党规定了严密的组织和严格的纪律,希望以此保证加入者都是道德理想高尚的优秀分子,由这样一个值得信赖的党掌握政权,其责任就是训导人民,培养民众的共和国民之资格。用他自己对吴稚晖的解释说:
破坏之后便须建设,而民国有如婴孩,其在初期,惟有使党人立于保姆之地位,指导而提携之,否则颠坠如往者之失败矣。革命党人未必皆有政治之才能,而比较上可信为热心爱护民国者。革命党以外未必无长才之士,而可信其爱护民国必不如革命党,则国本未甚巩固之时期,后彼而先此,其庶几无反复捣乱之虞,至于宪政既成,则举而还之齐民。[45]
这样,至少从主观愿望看,孙中山的“训政”仍是对实现共和制的积极进取。
当时中国复辟帝制的呼声甚嚣尘上,形成一股浑浊的逆流。而一些革命党人一方面认为人民程度不足,不能实行直接民权;另一方面又不愿意担负教育人民的责任。孙中山重视革命程序论,既想解决人民程度不足的问题,更重要的则是反对党内外借口人民程度不足阻挠实行直接民权,推动真共和的实现。“本来政治主权是在人民,我们怎么好包揽去作呢?其实,我们革命就是要将政治揽在我们手里来作。这种办法,事实上不得不然。”民国成立数年,一般人民仍不懂共和的真趣,还需要再革命,“不单是用革命去扫除那恶劣政治,还要用革命的手段去建设,所以叫‘训政’”。[46]实行“训政”,就是要革命党人切实负起教育督导的责任,“革命志士自负为先知先觉者,即新进国民之父兄,有训导之责任者也。乃有以国民程度太低,不能行直接民权为言,而又不欲训练之以行其权,是真可怪之甚也”。所以他后来驳斥反对“训政”的意见时说:“今之所谓志士党人、官僚政客者将欲何为?既不甘为诸葛亮、文天祥之鞠躬尽瘁,以事其主,又不肯为伊尹、周公之训政以辅其君,则其势必至大者为王莽、曹操、袁世凯之僭夺,而小者则图私害民为国之贼也。”
改“约法”为“训政”,并不意味着孙中山民权主义的立场有所倒退。他认为共和国“皇帝就是人民”,坚信“民国之主人,今日虽幼稚,然民国之名有一日之存在,则顾名思义,自觉者必日多,而自由平等之思想亦必日进,则民权之发达终不可抑遏”。[47]他要李宗黄等人注意考察日本富强基础的地方自治,认为其“官气很重,是不合乎吾党民权主义全民政治的要求;但他们的某种精神和方法,在训政时期却很可参考”。[48]从中可见孙中山在目的与手段之间的权衡把握。所以他对公开发表文章批评其以元勋公民自号的吴稚晖说:“吾人亦本素所怀抱平等自由之主义,行权于建设之初期,为公乎?为私乎?以待天下后世之论定可耳。”[49]而且,“约法”易名为“训政”,宗旨并未改变,“专制余毒,涤除净尽,国民权利,完全确实”,这是训政一身而二任的双重任务,经此则可以防止“政客之播弄与军人之横行”。[50]虽然这一时期没有宪政之名,“而人民所得权利与幸福,已非〈借〉口宪法而行专政者所可同日而语”。[51]
由此可见,“训政”就是由革命党训导人民去反对官僚军阀实行专制统治,粉碎其复辟阴谋,同时反对假共和真专制,争取实现真正的民主民权,这在当时仍然具有显而易见的积极意义。况且,此后孙中山的一系列著作言论表明,他始终没有放弃地方自治与中央相互制约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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