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要提出县以下区划的研究
区域研究的兴起是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史学研究转向的显著特征之一,学界抛弃了过往拘泥于政治史的宏大叙事,转而试图通过个案或区域研究寻找到一条呈现“整体历史”的路径,构建起中国史学自身的解释模式。对“区域”作出何种界定,成为研究者需要优先处理的问题之一。行政区域作为中国历史上长期存在且具有较高稳定性的区域类型,便成为众多研究者的首选[1],以省区为范围进行的明清社会经济史研究论著不胜枚举,尽管这一研究方法未尝没有争议[2]。政区变动所引发的地方社会变迁也成为观察国家与社会互动的一种视角[3]。由此看来,对行政区划的研究,不单单具有沿革地理的意义。
以地方行政制度史与历史政区地理这两大研究领域而言,县及其以上行政层级的研究论著可谓汗牛充栋,其基本框架已搭建完毕,研究精细程度也日益推进[4],但对县以下区划的研究则显得甚为薄弱,所呈现的面貌远不如前者那样清晰,且有限的研究通常聚焦于被统称为“乡里”的制度史梳理,利用的材料也多以律令条文为主,对实际运行状态的探析则较为少见;宏观勾勒较多,而精细的个案研究则较为匮乏,尤其是对这些“乡里”组织的“空间性”,即其是否具有地域性,其地域范围的由来和演变关注较少[5]。究其原因,大概有三:一是县以下的区划及其组织不像县以上的政区类型规整,由于缺乏制度上的严格安排,随意性很大,一县之内的区域组织层级关系就可能存在多种形式,相邻两县的区域组织甚至名目都有差异,给研究增加了很大的难度;二是缺乏系统性记载,保存至今的文献资料,对于县及其以上层级的行政组织记载是相对完整的,而对于县以下基层组织的记载非常琐碎,更不要说它们的具体空间范围了,资料上也呈现时间和空间上的断裂,甚至是清代这一以史料丰富著称的时期也面临同样的问题[6];三是对研究者的知识结构要求较高,县以下区划的组成方式与土地制度、赋役制度、人口制度、地方治理模式都有着紧密的联系,研究者必须对中国乡村的基本制度有一个较为全面、透彻的了解,才有望进入这一领域。
任何一个县级政区毫无疑问都是由更小的村落、基层组织组合而成的,缺少这些区划的“细胞”,根本就谈不上县及其以上任何层级的区划。因此,对县以下区划的讨论,将是从最根本上揭示县级政区构成的必由之路。大量地方性材料尤其是若干县级文献、档案资料早已证明,基层社会曾广泛存在着大量极其复杂的组织形态,其设置目的不同,功能有异,既有以治安为名而设立的,也有代表赋税征收的各种单元,其中相当部分具有地域划分的性质。其名称纷歧错出,即以明清而言,诸如“乡”、“堡”、“圩”、“图”、“社”、“铺”、“地方”、“司”、“里”等名目迭现,这些组织名目应当如何理解?哪些是具有地域形态的划分?哪些在实际运行,哪些仅仅徒具名目?其地域形态是何时形成的,如何演变?不同地域形态之间又如何统摄?以上都是亟须深入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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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权不下县清代县辖政区与基层社会治理
皇权不下县 :清代县辖政区与基层社会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