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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权不下县?:清代县辖政区与基层社会治理_胡恒(二、县以下的职官体系及其性质) 第(1/4)页

职官是政治制度史所要研究的内容,传统学界对此着力甚深,大体而言,中央官制研究的较多,地方官制研究的较少。而且,在地方官制研究中,又集中于正印官。一个县级行政机构,除了正印官外,还存在其他辅助职官,通常称作佐贰官、杂职官,统称佐杂官或僚属官,但学术界对他们的存在不是视而不见,便是认为无足轻重。以清代官制史研究而言,佐杂官所受的忽略由来已久,由瞿同祖大作《清代地方政府》中的相关论述可见一斑。全书仅在其中的一小节论述了《佐贰官的卑微》,篇幅远不及衙役、书吏等低级吏员。瞿同祖认为僚属官在地方政府中只扮演着卑微的角色,除了那些被委以特定职责(如河务、邮驿、治安、典狱)的僚属官员外,他们大多仅有一些琐碎的、有时甚至不确定的职责,所以常常被称为“闲曹”或“冗官”,在地方行政中仅占非常次要的地位[18]。瞿同祖对僚属官行政地位的忽略并非偶然,这是一种带有相当普遍性的看法。问题是:既然僚属官在地方行政中是如此卑微,以致其职能完全可以被幕友和长随取代,为什么它们还会在清代行政制度设计中长期存在,要知道清代的行政理念一向注重裁革冗员。对佐杂官的忽视当然也有客观因素,史料尤其是细节性史料的缺失是其中之一。官文书中少有记载,就是在地方志甚至州县志、乡镇志中,僚属官都是可有可无的,大多仅限于姓名的著录与律令条文的摘引、抄录,以至于他们在基层行政中起到何种作用,很难知晓。笔者注意到瞿同祖在论述僚属官的职能及其在基层社会的作用时,所使用的材料大多是官文书,如《清会典》、《户部则例》等,问题恰恰就在这里。官文书中所载只是出自制度设计,实际运行的却未必如此。因此,拘泥于制度条文的勾勒与梳理,远远不能看出僚属官在地方行政中的实际作用,更不能有效解释这些看似完全无用的职官为何会在基层社会长期存在。

据《大清会典》的记载,作为州县政府的佐贰、首领、杂职官有:

州佐贰为州同、州判,县佐贰为县丞、主簿,所管或粮、或捕、或水利。凡府州县之佐贰,或同城、或分防。其杂职内之巡检皆分防管捕,或兼管水利[19]。

这些佐杂官是知县政府的组成部分,从制度设计上,各自分管特定职责,拥有品级,其任命经由吏部,且有一定的升迁空间,属于官僚体制的末端,分享皇权,这应当是无可置疑的。自秦汉施行郡县制以来,全国大致设有一千多个县,其“建置之始,或以版籍之蕃庶,或以讼诉之浩穰,或以防寇盗之变,或以示形势之重,皆有意谓,不徒置也”[20],大体稳定。虽然每县管理的幅员很广、人口又多,但国家所设立的县级政府班子却是非常薄弱,以清朝为例,一个州县,一般只有正印官一人,设县丞、主簿、巡检司等僚属官的并不多,平均每县只有一两个不等。这当然是受到了传统社会资源不足的制约,不得不通过间接管理与意识形态控制手段等节约机制作为补充[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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