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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心雕龙三十说_童庆炳(三、情、采关系新解) 第(3/5)页

列夫·托尔斯泰的“再度体验”论,与上述的“蓄积”、“郁陶”说,“沉思”说也十分相似。

如果一个人在体验某种感情的时候直接用自己的姿态或自己所发出的声音感染另一个人或另一些人,在自己想打呵欠时引得别人也打呵欠,在自己不禁为某一事情而笑或哭时引得别人也笑起来或哭起来,或者在自己受苦时使别人也感到痛苦,这还不能算是艺术。

艺术起源于一个人为了要把自己体验过的感情传达给别人,于是在自己心里重新唤起这种感情,并用某种外在的标志表达出来。[11]

他举了一个例子,一个小男孩儿遇到狼的故事。在小男孩儿正遇到狼的那紧张的一刻,小男孩儿的恐惧的感情是自然的感情,不是艺术的感情,只有当危险已经过去,“如果男孩子叙述时再度体验到他所体验过的一切,以之感染了听众,使他们也体验到他所体验过的一切——这就是艺术。”[12]所谓“再度体验”即不是当下的反应,是延后的回应。延后的回应,其中已经有有意识和无意识的深度加工,有自己全部生命体验的渗入。所以刘勰的“蓄愤”、“郁陶”,华兹华斯的“沉思”,都是列夫·托尔斯泰所说的“再度体验”。这种再度体验的情感才具有可供人享受的美感性质。

当代美国著名美学家苏珊·朗格在批评“自我表现”理论的失误时认为,“发泄情感的规律是自身的规律中不是艺术的规律”。“纯粹的自我表现不需要艺术形式”,“以私刑为乐事的黑手党徒绕着绞架狂吼乱叫;母亲面对重病的孩子不知所措;刚把情人从危难中营救出来的痴情者浑身颤抖,大汗淋漓或哭笑无常,这些人都在发泄着强烈的情感,然而这些并非音乐需要的东西,尤其不为音乐创作所需要”。她认为艺术所表现的情感不是“征兆性的情感”,因此作家、诗人、艺术家“只有当他的脑子冷静地思考着引起这些情感的原因时,才算处于创作状态中”。[13]很清楚,苏珊·朗格认为自然感情的发泄根本不是艺术的规律,这种发泄没有使艺术家进入创作状态中,所以艺术作为情感的表现,不是征兆性的,是要经过冷静的、回忆的处理,经过冷静回忆处理的情感才可能是净化过的情感符号。显然,苏珊·朗格的理论与刘勰所讲的“蓄愤”和“郁陶”的观点也有相似之处。

刘勰的“蓄愤”、“郁陶”说,华兹华斯的“沉思”说,托尔斯泰的“再度体验”说,苏珊·朗格的“非征兆”说,产生于不同国家、不同时代,有不同的学术背景,但因为这些理论都是在探讨文学艺术的普遍规律,所以我们做这样的比较是可行的,可以加深我们对刘勰的“蓄愤”、“郁陶”说的理解,使我们看到刘勰的确发现了某些具有普遍意义的文学艺术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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