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情感表现方式的赋比兴有何区别呢?它们各自的特色又是什么呢?一般研究者都认为,前面提到朱熹的解释——“兴者,先言他物以引起所咏之辞也;赋者,敷陈其事而直言之也;比者,以彼物比此物也。”——已经比较清楚了,似乎没有什么问题了。其实不然。例如,朱熹说:“兴者,先言他物以引起所咏之辞也。”这是不错的,像“关关雎鸠,在河之洲;窈窕淑女,君子好逑”,前两句是“兴”,即“先言他物”,后两句就是“引起的所咏之辞”了,问题在前两句“兴”句与后面的“所咏之辞”,究竟有没有关系?如果有关系,那又是什么关系?如果没关系,那还要它做什么?再如,赋就是“敷陈其事而直言之”吗,在敷陈其事的时候,是否需要情感的渗入呢?如果需要的话,那么情感深入之后的“赋”是不是就仅是“直言”呢?再比如,“以彼物比此物”这一点容易理解,问题在于比与情感有何关系?如果比也要表现情感的话,比与兴相比在表现情感的功能上究竟有何不同?等等,这些问题,是朱熹所没有解决的。钟嵘和李仲蒙尝试着去解决,但也未能完全解决。下面重点来看看刘勰与徐复观如何来解决这些问题。
赋比兴在情感的表现方式上确有区别,但是这种区别仅从语言的训诂上是很难说清楚的。诗歌抒**感,必须从情感表现的角度上才能说清楚。人的情感在没有对象化、形象化、物化之前,往往是飘忽不定的,所谓“蓝田日暖,良玉生烟”,摸不着,抓不住,无法把握。必须经过“郁陶”、“蓄积”、“凝心”之后,在情景相触之后,才能用言语和景象,使情成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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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心雕龙三十说第七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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