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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立宪与革命:清末民初政治转型研究_李细珠(一、丙午官制改革中责任内阁制的流产) 第(1/9)页

1906年9月1日,清廷发布预备立宪上谕,宣称从改革官制入手。次日,清廷便正式宣布进行官制改革,派载泽、世续、那桐、荣庆、载振、奎俊、铁良、张百熙、戴鸿慈、葛宝华、徐世昌、陆润庠、寿耆、袁世凯为编纂大臣,命端方、张之洞、升允、锡良、周馥、岑春煊选派司道大员进京随同参议,并派庆亲王奕劻、孙家鼐、瞿鸿禨为总司核定大臣。[2]6日,清廷设编制馆于恭王府之朗润园,以孙宝琦、杨士琦为提调,金邦平、张一麐、曹汝霖、汪荣宝为起草课委员,陆宗舆、邓邦述、熙彦为评议课委员,吴廷燮、郭曾炘、黄瑞祖为考定课委员,周树模、钱能训为审定课委员,另有中央各部、处和上述指定总督所派属员参议。[3]官制改革名义上是由奕劻、载泽等人负责,但其具体办事机构官制编制馆实际上是由袁世凯所控制,馆中办事人员多为袁氏亲信。因此,袁世凯可以通过该馆提出自己的官制改革方案,其中最为引人注目之处,就是责任内阁制。

早在出洋考察政治的五大臣回国之初,国内关于立宪的舆论即迅速高涨。著名立宪派首领张謇曾致书袁世凯,“以大久保相期,而自居小室信夫”,袁世凯颇为得意。当端方亲到天津北洋大臣公署,与其商议宪政改革问题时,袁世凯提出了“先组责任内阁,俟政权统归内阁,再酌量开国会”的主张,并指示幕僚张一麐、金邦平起草疏稿,由端方回京上奏。[4]端方等人在奏请清廷实行预备立宪的奏折中,正式提出了责任内阁制。他们认为,实行君主立宪政体,便可以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君主不负责任,而由大臣代负其责,以保证君位常安而不危、神圣不可侵犯,此即责任内阁制的神奇功效。“君主立宪国之政府,必有责任内阁之设。所谓责任内阁者,乃于内阁中设总理大臣一人及国务大臣数人,国务大臣以各部之行政长官充之,是之谓阁臣,凡此阁臣,皆代君主而对于人民负其责任者也。使其行政而善乎,则阁臣之位得安;使其行政而不善,为人民所怨,则是阁臣之责任,而非君主之责任,其怨毒之极,亦不过变易阁臣而已,无丝毫之责任可以及于君主之身。故君主不仅常安而不危,且神圣不可侵犯之权亦载入于宪法之中。此无他,既无责任,则自不至有侵犯,此二者相因而并至者也。此所谓立宪则君主安者是也。”[5]随后,端方与戴鸿慈又提出了一个全国官制改革的方案,其中关于中央官制改革的部分便以责任内阁制为中心,极力主张仿行责任内阁制。他们认为:“责任内阁者,合首相及各部之国务大臣组织一合议制之政府,代君主而负责任者也。……所以必以阁臣负其责者,一则使之忠于职任,无敢诿卸以误国,一则虽有缺失,有阁臣任之,则天下不敢致怨于君主,所谓神圣不敢干犯者此也。”就此而言,中国旧有的军机处和内阁都无法与责任内阁相比。改革之初,可以保留原来内阁的形式,以军机处归并其中,设总理大臣一人兼充大学士,为首长,设左右副大臣各一人兼充协办大学士,为辅佐,而以各部尚书皆列于阁臣。“此三大臣者,常与各部尚书入阁会议,以图政事之统一,会议既决,奏请圣裁。及其施行,仍由总理大臣、左右大臣及该部尚书副署,使职权既专而无所掣肘,责任复重而无所诿卸,如此则行政之大本立矣。”[6]官制编制馆设立之后,即开始起草中央官制改革草案,“大抵依据端制军等原奏,斟酌而成”。具体办法是:以内阁为首,设总理大臣一人,左右副大臣两人,各部尚书均为内阁政务大臣,参知政事;设十一部七院一府——外务部、民政部、财政部、陆军部、海军部、法部、学部、农工商部、交通部、理藩部、吏部,资政院、典礼院、大理院、都察院、集贤院、审计院、行政裁判院,军谘府。[7]这个草案基本上仿照上述端方、戴鸿慈奏折所拟的方案,其核心内容是责任内阁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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