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所收集的几个实例中,当数信州内山村的龟松事件最有价值。当时的随笔作家争相报道了此事,有个原始文书现在还能见到,比照一下,几乎没有与事实不符的。《未刊随笔百种》[1]第十六卷刊载的《真佐喜的桂木柄》一文里,引录了由地方官大贯治右卫门奉命勘定的报告原文。报告说一个普普通通的11岁少年用镰刀砍杀了狼,救出了父亲。事件发生的时间是天明八年[2]九月二十五日黄昏时分,地点是信州东边国境、南佐久郡内山村的破风山麓的一个小屋。这个小屋距居民点约330米,是为驱赶野猪而建的。但遗憾的是,记事里完全没有对这只狼的具体记述,只是详细描写了事情的经过。当时有个名叫龟松的少年在屋外割草,他父亲惣右卫门在屋内烧火做饭。一只狼突然从后方袭来,惣右卫门有所察觉,刚一回头,那狼张口就咬他的嘴唇与下巴,他赶紧揪住狼耳并大声喊叫。龟松闻声赶来,手持镰刀狠狠戳进狼的口中,可狼却一口咬断了镰刀的桂木柄。紧急关头,龟松又拿过父亲的镰刀,再次戳入狼口,转动着镰刀,使狼向后倒下。父子二人随即按住了狼,可父亲因为手上多处受伤用不上力。龟松一人急忙往狼的嘴里塞石块,又用断掉的镰刀柄打掉了狼牙。可狼还在用脚爪拼命挣扎,龟松又用大拇指伸进狼眼,把狼的两只眼珠全抠了出来。就这样经过殊死搏斗,终于把狼杀死了。少年刚刚11岁,个子比同龄人矮小,外表看上去也显得瘦弱。虽说因为救父心切,力量陡增,但这条被杀的狼显然也并不强壮。也许会有人因此疑心此兽或是狂犬,但信州那里直到明治以后,还有很多人都遇见过狼,是不可能把犬误作狼的。有记录表明,地方官大贯在事件发生的第四天巡视了该地,召见了当事人。所以,我们可以认定实有其事。
三
《一话一言》(全集本)[3]卷七,在上述地方官的报告书之后,附有惣右卫门的伤处、惣右卫门的家人,以及狼的尺寸三个条目。为何要把这三条列在别处呢?盖因地方官那份报告书的目的,是在表彰幼小童子的孝心之余,突出其罕见勇力的奇特,而附录的内容对突出主题来说不太合适。狼的尺寸看上去似很精确,其实甚为草率。如果是公家所作,理应一并写明狼的毛色、形状以及其他特征,可是附录对此付之阙如。而且尺寸也有问题,“从头到尾三尺六寸八分”的长度,似乎过长,如果把尾巴全长计算在内,则又太短;而“二尺三寸八分”的腰围,又嫌太粗,简直像猪的身材了。这一时期的江湖闲人,常以信口开河、自说自话而自得其乐,所以对此数据还是不要轻信为好。五弓[4]所编的《事实文编》[5]卷六十,刊有赖春水[6]所写的汉文《童子龟松捕狼记》。文章大体以大贯的报告书为依据,但有两点与原文有异:一是被狼袭咬的父亲一边紧抓狼耳,一边大声叫道:孩子快逃!而龟松不但不逃,反而冲进小屋与狼搏斗。二是孩子并非用石头塞进狼嘴,而是用镰刀柄猛打狼的屁股,并塞进其肛门里。后者无关什么大义,且不去管它,至于前者,我以为并非偶然的误闻所致。这样一改动,能够把父子之情表现得更加强烈,给人以悲壮感,但同时也突出了理智的作用;而在那个紧迫关头,人一般只能做出本能的反应。究其根本,因有人添油加醋地传播,故汉文作者特意做了改动。而这种程度的改动,在以前是很普遍的。所以即便是写在书籍里的,我们也不可轻易相信,需要我们去伪存真,下一番辨别的功夫。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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