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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中的历史:清代政治与社会_刘铮云(档案所见清代社会夫妻关系的断裂与终止02) 第(3/7)页

河南登封县人刘氏,四十岁,十七岁与丈夫周士珍成婚,生有一子。由于周士珍终日喝酒游**,庄房土地都当卖光了,没处栖身,亲戚朋友也都无力接济,夫妇俩只好用扁担挑着锅碗家伙,在村外空庙里暂时栖身。没有想到,半夜周士珍领着一个人到庙里表示:“我们穷苦,不过这人肯养活我家,只要你同他睡觉。”刘氏拼死不肯,并坚持要回娘家。第二天,在回娘家的路上,刘氏想:“嫁着这不成人的男人,吃酒游**,把自己庄房地土花尽,流落在外,连住处也没有。如今反叫我做没廉耻的事,挣钱养活他。”她越想越气,就指着周士珍说:“你这样人还不如早些死了,免得在世上受罪。”周士珍不甘示弱,立即回骂。尽管刘氏哭嚷,周士珍只管躺在地下不动,嘴里牵着丈人丈母娘辱骂。刘氏“心里气极了,原想不如将他打死,拼着与他抵命,倒还干净些”。主意既定,乘着周士珍躺在地上,没有防备,刘氏随手拾起地上一块石头,照周士珍额角、顶心、太阳穴连打三下,就把她男人打死了。刘氏向堂上表示,她既未想要另外嫁人,也未与人通奸,实在是因为周士珍“已经起了这个念头,如今虽然歇手,终久不肯干休”[106]。

从这些妻子的抱怨中可以清楚看到,她们从未否认丈夫的权威,也不挑战丈夫一家之主的地位;她们所关怀的都是个人身心的满足与生活上的温饱。就她们的认知而言,丈夫既是一家之主,又主外,理应提供家人生活所需。一旦做丈夫的做不到,他们的话语就不中听了,冲突于是发生;更极端的,甚至以逃家或杀夫手段来结束夫妻关系。而这些极端案例也显示,清代的妇女在处理婚姻问题上并不完全是那么被动的。

四、结论

本文通过史语所藏内阁大库档案中的夫妻失和案件,从“丈夫的不满”与“妻子的抱怨”两个角度来检视这个道德规范是如何在社会上被实践的。从以上的讨论中,我们可以看到明显的对比。从丈夫不满的角度,我们看到丈夫对妻子敬顺的要求,几乎完全合乎“男尊女卑”礼教规范的要求。然而,在妻子外遇的案例中,我们却看到了那些无力养活妻小的男子的窘境。他们默许妻子的外遇行为,以换取奸夫接济;有些人甚至要让妻子卖奸来过日子。显然,迫于生计,这些人放弃了对妻子从一而终的要求。这些例子显示,男性尊严的维持往往必须与生活压力放在一起衡量。而从妻子抱怨的角度,我们却看到她们的怨言只限于生活层面。她们从不挑战丈夫在家中的权威,但当需求不能满足时,不论是生理上的需求或生活上的需求,她们的反应是直接的,可以说极尽嘲讽之能事;有些人甚至化言语为行动,以逃家或杀夫来表达她们的不满。因此,就清代的夫妻关系而言,男尊女卑的道德规范落实到执行层面是有前提的,即做丈夫的必须有一定的经济能力,必须能养家糊口。

本文原发表于刘翠溶编:《中国历史的再思考》,313~346页,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2015。

[1] 《大清律例》(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卷26《刑律·人命·夫殴死有罪妻妾》,30页,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影印本,1983。

[2] 王跃生:《清代中期婚姻冲突透析》,67~94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3] 张伟仁主编:《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现存清代内阁大库原藏明清档案》(以下简称《明清档案》),登录号044539-001,A160-077,乾隆十四年十月八日,署理刑部尚书阿克敦题覆;登录号032763-001,A081-127,乾隆三年四月二十五日,江宁巡抚杨永斌题,台北,联经出版公司,1986-1995。《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藏明清史料》(以下简称《明清史料》),登录号052432-001,乾隆三年四月十九日,刑部尚书尹继善题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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