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徐朝龙那长篇推论之后,便是北京大学考古系教授孙华以总裁判的身份,所做出的盖棺论定式的概括性评说。他在对许多论点、推断甚至是妄言做了否定的同时,特别对“二陈”最早提出的那个“祭祀坑”之说,再度提出了尖锐的批判,孙华道:
有关三星堆器物坑系祭祀坑之说,其根据主要有二:一是两个器物坑“出土的青铜人头像、人面像、神树以及玉璧、瑗、璋、戈等,都应是祭祀用品”;二是两个器物坑中的器物都经过火烧,它们应是“燎祭”的遗物,是在“燎祭活动后瘗埋的”。这两个说法都来自陈德安、陈显丹执笔的发掘简报。但这些根据实际上并不能证明三星堆器物坑就是祭祀坑。三星堆器物坑的器物种类很多,既有许多与祭祀有关的物品,如铜像、铜礼器和玉石礼器等,也有一些与祭祀关系不大的器物,如金杖、象牙、海贝、陶器等,不得以偏概全。退一步说,即便是两个器物坑中的器物都可以用于祭祀的目的,坑中器物的用途与坑的用途,二者也并不等同。更何况坑内那些浸透着浓烈原始宗教色彩的铜像,它们本身就很复杂,既有形体巨大、凸眼尖耳的神像,也有所谓“大巫师”的立人像,还有许多冠式与发型都各异的铜人像。在这些铜像中,铜神像在祭祀中应作为祭祀的对象而出现,其他铜像则应是主持祭祀和参加祭祀的人像。将祭祀对象和祭祀参加者埋在一起进行祭祀,这是很难令人相信的。
如果三星堆器物坑真是祭祀坑,那么祭祀掘坑掩埋祭品,这是属于瘗埋一类祭法,而三星堆器物坑所埋之物又多有被火烧的痕迹,这又属于燎一类祭法。根据古代文献记载,瘗埋一类祭祀方法是“既祭埋藏之”,其对象主要是在地下的种种神灵。而燎一类祭祀方法却是“既祭积薪烧之”,其对象主要为在天的诸种神灵。祭品用火焚烧与掘坑掩埋,其祭祀对象有别,用“先燎后埋”来解释三星堆器物坑的遗存状况,进而将坑的功用推断为祭祀坑,这是不妥当的。
祭祀是古代人们经常进行的活动,而无论是祭地、祭社、祭祖,还是祭祀山川,瘗埋又都是一种十分重要的祭祀方式。由于祭祀要经常举行,瘗埋又是重要的祭法,所以凡是祭祀场所都有许多用于瘗埋祭品的深坑。考古发现的祭祀场所,祭祀坑往往十分密集,如仅在殷墟西北冈商王陵区东部区域(即1400号大墓周围),已发掘和探明的祭祀坑就有上千座之多。三星堆器物坑现在仅发现了两座,从已发掘的情况看,今后也不可能再发现许多。这就不大符合祭祀的要求。根据古代文献记载和现代考古材料,中国古代祭祀无论是埋祭还是燎祭,它们所用的祭品不外乎牲、玉两类,从未见有将大量金、铜、玉、石、骨器一起焚烧或一起掩埋的现象。三星堆器物坑埋藏物品的巨大数量,也使人难以相信这是用于祭祀的目的。且不要说经常举行这样的祭祀非一般国家财力所能承担,就是一年或十年举行这样一次祭祀也太劳民伤财了,这都是祭祀坑所难以说通的。
在否定了“二陈”的“祭祀坑说”之后,孙华对前些时候沈仲常、张明华等学者提出的三星堆器物坑是墓葬(包括墓葬陪葬坑)的说法,也提出了异议。他认为沈、张等人因为不同意陈德安、陈显丹的祭祀坑说,却一时又提不出更好的解释,于是便将这两座器物坑与墓葬挂起钩来,或称之为墓葬陪葬坑,或称之为火葬墓等等。实际上,正如“二陈”在《三星堆遗址二号坑简报》结语中已经指出的那样,在三星堆一带经过“半个多世纪的调查发掘,附近没有发现墓葬区。在两个坑的周围,砖厂十余年烧砖取土,也没有发现墓葬”。因此,三星堆器物坑是墓葬陪葬坑的可能性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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