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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性侵预防教育读本_王运华 张鸿巍(第四章 家庭性侵) 第(2/9)页

几个月后,张某在上述出租屋内再次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小蕾发生了性关系。更令人发指的是,其后张某采取胁迫手段,长期对小蕾实施**,并且每次**后,还殴打小蕾,威胁她不许对外说,否则就要她的命,小蕾因害怕而屈辱忍受。事情最后被邻居发现,邻居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1〕

法律警钟

◎ 法条索引

1《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五条规定:积极报案、控告和举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的规定,家庭暴力被害人及其亲属、朋友、邻居、同事,以及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妇联、共青团、残联、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单位、组织,发现家庭暴力,有权利也有义务及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控告或者举报。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人、控告人和举报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行为的,应当为其保守秘密,保护报案人、控告人和举报人的安全。

2《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1) 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 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3) 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1〕《人民法院报》2014年2月8日。

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4) 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5) 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6) 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7) 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3《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

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第三十三条规定:未成年人受到监护人性侵害,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民政部门等有关单位和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4《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普法课堂

**幼女,是指行为人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犯罪情节一般的,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犯罪情节严重恶劣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该罪名现已并入强奸罪中。

由于幼女在智力和**的发育方面都尚处于不成熟的状态,其对于**的性质、后果缺乏辨认能力,身体对**行为也缺乏承受力,所以应该对幼女的身心健康进行特殊保护。

正是基于幼女的生理、心理和智力发育状况,《刑法》规定只要明知是幼女而与之发生**的,就构成强奸罪,而不论幼女是否同意,行为人是否采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自护小贴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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