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天,在多方打探下,路然发现了惊人的真相,那就是班里竟然还有3个女生也收到郑老师类似的“情书”!周末,路然回到家里赶紧将此事告诉了妈妈。察觉到事态严重,妈妈立即与班主任沟通了此事。学校随后对同学们进行了逐个问话,才发现自开学以来,郑某一直利用女同学对他的信赖与倾慕,骚扰多位女生。而这几个被骚扰的同学都是平日里胆子比较小的学生,出了事情也不敢向家人或老师声张。郑某正是利用这一点,一而再、再而三地向女生们伸出了黑手。学校立刻对郑某作出了处分决定,并请公安机关介入了事件的调查。这一场“白马王子”引来的风波才算是平息了下来。
案件来源
2001年至2005年间,甘肃省定西市某小学老师成来福在任教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干活、背课文、辅导功课等为由,将该校三年级、四年级及2004年6月毕业的学生共计18名被害人叫到宿舍、教室等处实施**。经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依法判处成来福死刑。〔1〕
法律警钟
◎ 法条索引
1《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二十一〔1〕http: //mpweixinqqcom/s?_ _ biz=MzAwNDAxOTM0MQ= =&mid=202297152&idx=1&sn=90afb6cf3913772cce30880f8f41d5d8条规定: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
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3《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 普法课堂
小读者们,我们在故事里提到郑老师对女生实施的这种行为,你们知道是什么吗?它让人感到不舒服,不自在,感到自己被欺负,这其实是一种猥亵行为。虽然故事中的郑老师没能进一步实施不法行为,但他强行对韩佳睿进行了“抚摸”,实质上已经构成了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猥亵儿童罪”。那么,到底什么是猥亵儿童呢?
猥亵儿童是指行为人以刺激性需求或达到性欲满足为目的,违背未成年人(包括18周岁以下的幼男和幼女) 意志,对其身体敏感部位进行抚摸、亲吻或搂抱等行为。
大家要注意,14周岁以下的儿童身心发育还不成熟,对于性行为还很懵懂,不懂得性行为带来的危害和后果,因此并不具有性自主权,不能自主决定与他人发生性接触甚至性行为。
无论受害人同意与否,行为人都将构成猥亵儿童罪,这是我国《刑法》对未满14周岁儿童实施的一项特别保护。
自护小贴士
小读者们,你们身边有没有出现过这样的“白马王子” 呢?
常言道,知人知面不知心。无论是对待我们身边的朋友、邻居、老师、远房亲属或是社会上的其他人,都需有一定的防备之心。
一个人的善恶不能单凭表象判断,如果不当心,危险很有可能随时降临。故事中郑老师的“亲密” 行为,有可能构成性侵害犯罪(如猥亵儿童罪),而我们所要做的便是要爱护自己的身体,对不恰当的亲密行为勇敢、及时地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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