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9月,陆蕾以受让陆执中股权(出资额为8.75万元)的方式成为泰达公司的股东,同时,泰达公司选举陆执中为执行董事、何明为监事,聘任邵秋生为经理,任期均为三年。同年9月,泰达公司就其股权变动和经营范围所涉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延长为2011年5月7日进行变更登记。2009年3月5日,杭州明达公司因未参加2007年度、2008年度年检,被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2009年5月13日,邵秋生死亡。邵秋生在泰达公司的股权中的一半由其妻子林凤娇所有,另一半作为邵秋生的遗产由女儿邵佶婧继承。之后,经股权转让和非专利技术出资改变为货币出资,泰达公司于2009年12月16日进行变更登记,其中股东变更为“方仕立,45万元;何明,50万元;陆蕾,87.5万元;林凤娇,90万元;邵佶婧,90万元;陆执中,137.5万元”,组织机构变更为方仕立任监事、何明任总经理、陆执中任执行董事。2010年1月6日,张来以股权确认纠纷为由将林凤娇、泰达公司诉至原审法院,认为杭州明达公司以邵秋生名义向泰达公司以货币方式出资22.5万元,要求判令林凤娇归还邵秋生自泰达公司已取得红利10万元给杭州明达公司,泰达公司将原登记在邵秋生名下49.5%出资额(22.5万元)变更为杭州明达公司所有,未支付红利(按审计结果确定)及以后该出资额可得红利直接支付给杭州明达公司。
原审法院于2010年4月19日作出(2010)杭西商初字第99号民事裁定,认为张来以股东身份提起该案诉讼未履行股东代表诉讼应履行的前置程序或提供存在紧急情况、不立即起诉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相关证据,其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故驳回张来的起诉。张来不服该裁定,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8日作出(2010)浙杭商终字第890号民事裁定,认为杭州明达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已处于解散状态,张来提起代表诉讼的前提应为杭州明达公司明确拒绝直接诉讼,由于杭州明达公司未依法成立清算组,对该案诉讼的意思表示无法体现,张来在此情况下直接提起代表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前置条件,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随后,张来向原审法院申请对杭州明达公司进行强制清算,并于2010年12月8日撤回清算申请。2011年4月,张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杭州明达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日作出裁定予以受理。2011年12月27日,杭州明达公司清算组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申请报告,称杭州明达公司没有资金且三位股东对清算费用垫付问题意见不一,导致清算公告至今未能刊登,同时,杭州明达公司主要财产、财务账簿和重要文件等至今仍未向清算组移交,也不知去向,导致清算工作无法开展,故要求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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