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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案例教程_张霞 王海波(第四章 农民工的社会保险) 第(1/15)页

吴俊祥等与北京峪信金桥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26)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俊祥。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顺达通汇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两河舫餐饮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地区。

法定代表人:唐旭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金澎,北京市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峪信金桥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地区。

法定代表人:王洪敏,董事。

委托代理人:马晓蕾,女,北京峪信金桥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文员。

上诉人吴俊祥、上诉人北京顺达通汇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两河舫餐饮分公司(以下简称两河舫餐饮分公司)、原审被告北京峪信金桥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峪信金桥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3)顺民初字第00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高峙担任审判长,法官张弘、法官赵卉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俊祥在一审中起诉称:2011年9月,两河舫餐饮分公司负责人看到吴俊祥的求职信息与吴俊祥取得联系。经过电话洽商,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月工资5500元,合同期内包吃包住、五险一金。电话约定吴俊祥于2011年10月10日到两河舫餐饮分公司报到,安排住宿。自吴俊祥2011年10月15日办理入职参加工作,每月15日发放上月工资。2012年2月14日,吴俊祥收到两河舫餐饮分公司单方面无故辞退通知书。其间两河舫餐饮分公司一直未与吴俊祥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2月15日,两河舫餐饮分公司以银行打卡形式给吴俊祥发放1月1日至1月31日工资5500元,尚欠2012年2月1日至12月20日的工资。期间,吴俊祥除有事请假13.5天外,两河舫餐饮分公司从未安排吴俊祥休息、休假,也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假日工资。吴俊祥每天加班半个小时(47天),或者加班1小时(27天),或者加班16小时(2012年1月3日至9日),2012年2月7日、8日、11日、12日值班。吴俊祥认为两河舫餐饮分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侵犯了吴俊祥的合法权益,因此,吴俊祥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双方自2011年10月15日至2012年12月20日存在劳动关系;(2)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回两河舫餐饮分公司继续上班;(3)两河舫餐饮分公司支付2012年2月1日至12月20日拖欠工资58667元以及经济补偿金14667元;(4)两河舫餐饮分公司支付2011年10月15日至2012年9月15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0500元及经济补偿金15125元;(5)两河舫餐饮分公司支付2011年10月15日至2012年2月14日日常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值班加班工资30240元及经济补偿金7560元;(6)两河舫餐饮分公司支付2011年10月15日至2012年12月20日期间未缴纳社会保险补偿金16500元及经济补偿金4125元;(7)两河舫餐饮分公司支付2011年10月15日至2012年12月20日期间员工餐补助款7500元及经济补偿金1875元;(8)两河舫餐饮分公司支付因仲裁起诉、法律咨询和交通、委托律师、复印打字、刻录光盘的费用共计4110元;(9)两河舫餐饮分公司支付违规代扣工服押金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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