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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案例教程_张霞 王海波(第四章 农民工的社会保险) 第(2/15)页

两河舫餐饮分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第一,吴俊祥反复提出仲裁,先后申请四次,第一次申请仲裁时就已经明确确认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并要求主张补偿金。但在之后的仲裁以及包括本案庭审,吴俊祥都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时称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前后矛盾。吴俊祥历次申请仲裁,仲裁后又申请撤诉,反反复复,这是恶意诉讼。第二,吴俊祥与两河舫餐饮分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两河舫餐饮分公司于2011年7月与峪信金桥公司签订三年期劳务派遣协议,吴俊祥为该单位职工,与两河舫餐饮分公司是用工关系。吴俊祥的工资、保险均由峪信金桥公司负责,仲裁委已经作出认定,吴俊祥没有任何事实与理由,否认客观事实却不能提供相应证据,仲裁裁决意见应予采纳。第三,吴俊祥所述不是事实,2011年12月15日并不是用工开始时间,当日吴俊祥领取了工作服进行厨艺考核。吴俊祥经考核后来到两河舫餐饮分公司工作的时间为2012年1月1日。由于两河舫餐饮分公司的饭店1月18日才正式开业,2012年1月1日至18日期间吴俊祥没有工作,而是试菜,但两河舫餐饮分公司饭店开业后一个月内两河舫餐饮分公司发现吴俊祥不能胜任工作,不服从管理,并提出两河舫餐饮分公司无法满足的要求如给予饭补等。在此情况下,两河舫餐饮分公司在吴俊祥正式工作不到一个月的2月13日提出辞退要求,将其退回派遣单位。两河舫餐饮分公司已经将吴俊祥工作期间所有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金以及劳务派遣费用等支付给峪信金桥公司,并由峪信金桥公司支付给吴俊祥。两河舫餐饮分公司不欠吴俊祥任何费用。吴俊祥称其工资为5500元不是事实,该5500元是两河舫餐饮分公司辞退吴俊祥后由峪信金桥公司支付的,这笔费用包括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吴俊祥的月基本工资为1260元,两河舫餐饮分公司已经支付其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第四,两河舫餐饮分公司为吴俊祥提供食宿,吴俊祥为厨师,要求饭补没有依据,且厨师职业特殊,两河舫餐饮分公司无法为吴俊祥调整更合适的岗位,这也是双方用工关系无法继续的原因。第五,两河舫餐饮分公司为用工单位,依法本案应当追加峪信金桥公司为共同当事人,但是吴俊祥执意不申请,仲裁委释明后仍我行我素,执意起诉两河舫餐饮分公司,两河舫餐饮分公司已经不堪其扰,请法院依法判决。

峪信金桥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吴俊祥所述在两河舫餐饮分公司上岗时间不对,峪信金桥公司推荐其上岗面试时间为2011年12月15日。2012年1月18日,两河舫餐饮分公司正式开业,吴俊祥正式入职。2月13日,峪信金桥公司接到两河舫餐饮分公司不再聘用的辞退申请书,峪信金桥公司与吴俊祥联系,双方协议离职。吴俊祥陈述5500元的月工资不正确,这其中包括1月18日至31日以及2月的工资,还包括加班费、解除补偿金等共计5500元。峪信金桥公司招聘吴俊祥的工资是最低工资1260元加上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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