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吴俊祥的入职情况,吴俊祥称两河舫餐饮分公司负责人看到其在报纸上登记的求职信息联系其本人,由唐旭东接待,在两河舫餐饮分公司面试,口头约定工资标准为月工资5500元,包吃包住,五险一金,无约定试用期;工作内容为烤全羊、烤羊腿、羊排等;入职时间为2011年10月15日。峪信金桥公司则称由公司出纳张建平上网招聘的吴俊祥,12月15日让其到两河舫餐饮分公司面试,口头约定1—3个月试用期,工资为打卡发放。两河舫餐饮分公司称2011年12月15日吴俊祥开始到其餐厅试菜,1月1日开始在两河舫餐饮分公司下的三友轩工作并开始记录考勤。为此,两河舫餐饮分公司提交2011年9月至2012年1月的考勤。考勤表显示2011年9月至12月期间无吴俊祥考勤记载,从2012年1月开始有吴俊祥考勤情况,考勤表有总经理唐旭东和厨师长张栗涛的签名。吴俊祥对2011年9月至12月的考勤不认可,认为没有签字确认,称没有考勤不代表不在那里上班,对2012年1月记载的考勤情况认可。经核实该月吴俊祥共出勤25天(包括2012年1月1日1天),休息6天。
关于工资情况,吴俊祥称自己月工资为5500元,每月15日现金领取上月工资;最后一笔工资2012年1月1日至31日的工资通过银行打卡发放。为此,吴俊祥提交工资条三张、邮政储蓄银行打卡记录。工资条显示吴俊祥序号为12号,10月工资为3117元;11月应付工资5605.56元、扣个税105.56元、扣工服300元、实发工资5200元;12月实付工资5500元、应付工资5605.56元、代扣个税105.56元。邮政储蓄银行显示2012年2月15日,吴俊祥的账户(×××)现转5500元。经该院依法查询,该笔款项汇入人为吕艳丽。两河舫餐饮分公司对工资条的真实性不认可,称是伪造的;对银行打卡记录及查询结果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称工资是由两河舫餐饮分公司打给峪信金桥公司,由峪信金桥公司再向吴俊祥发放;银行打卡发放的5500元包括2012年1月的工资、加班费等。峪信金桥公司质证意见同两河舫餐饮分公司,同时认可5500元是自己打的,但称是通过经理王昕怡的个人账户打的。在该院出示查询结果后,峪信金桥公司称吕艳丽为自己单位文员,主要负责增减员、保险、发放工资等,记不清楚为何是通过吕艳丽的个人账户打卡发放吴俊祥5500元了。
两河舫餐饮分公司称吴俊祥的工资由峪信金桥与吴俊祥约定。峪信金桥公司称吴俊祥的工资是由出纳张建平与吴俊祥口头约定的,试用期工资不低于国家标准。为此,两河舫餐饮分公司提交《关于发放吴俊祥工资及补偿说明》。《关于发放吴俊祥工资及补偿说明》显示吴俊祥1月工资1260元、春节加班费522元、周六日加班费926.72元、提前30日通知离职补偿1260元、2月工资638元、周六日加班费232元、经济补偿630元、劳务费50元,总计5518.72元。峪信金桥公司对此予以认可,称因为考虑到整数问题以及吴俊祥离职原因,就取整打卡发放5500元。吴俊祥对此均不予认可。
吴俊祥称自己提供实际劳动至2012年2月14日并存在平时、周六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及值班。两河舫餐饮分公司称吴俊祥提供实际劳动至2012年2月13日,2月14日吴俊祥就不再干活并开始找单位。为此,两河舫餐饮分公司提交2012年1月和2月的考勤表。1月考勤表显示吴俊祥存在4天法定节假日加班(元旦和春节)、3天周六日加班;2月的考勤表显示吴俊祥出勤至2月13日,共出勤11天,休息2天。吴俊祥对2月的考勤表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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