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灯
护眼
字体: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案例教程_张霞 王海波(第四章 农民工的社会保险) 第(8/15)页

吴俊祥针对两河舫餐饮分公司的上诉理由答辩称:吴俊祥于2011年10月10日到两河舫餐饮分公司报到、办理手续,2011年10月15日正式工作。开始与两河舫餐饮分公司协商的工资是5500元,2011年10月、11月、12月工资都是两河舫餐饮分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吴俊祥完全不知道峪信金桥公司。吴俊祥与两河舫餐饮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自2011年10月15日至现在都存在劳动关系。请求驳回两河舫餐饮分公司的上诉请求。

两河舫餐饮分公司针对吴俊祥的上诉理由答辩称:本案中存在劳务派遣的法律关系,吴俊祥没有任何证据否认两河舫餐饮分公司与峪信金桥公司存在劳务派遣关系。吴俊祥被峪信金桥公司派遣到两河舫餐饮分公司下属三友轩餐饮公司,后因吴俊祥不服从管理、不能胜任工作,两河舫餐饮分公司将吴俊祥退回峪信金桥公司。两河舫餐饮分公司给吴俊祥出了辞退通知书,并且将所有工资都结算了。两河舫餐饮分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请求驳回吴俊祥的上诉请求。

峪信金桥公司同意两河舫餐饮分公司的上诉主张和答辩意见。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辞退通知书、押金条、考勤表、仲裁申请书、仲裁裁决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劳动关系一节。两河舫餐饮分公司提交劳务服务协议没有吴俊祥的确认,不能就此得出峪信金桥公司派遣吴俊祥到两河舫餐饮分公司工作的结论。仅凭峪信金桥公司2012年1月为吴俊祥缴纳社会保险、2012年2月向吴俊祥支付工资的事实,亦不能得出峪信金桥公司与吴俊祥存在劳动关系的结论。两河舫餐饮分公司收取吴俊祥工服押金、作出辞退吴俊祥决定的行为,可以认定两河舫餐饮分公司与吴俊祥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吴俊祥与两河舫餐饮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确认的要件,理由正当,法院予以确认。两河舫餐饮分公司关于其与吴俊祥存在劳务派遣关系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时间一节。2012年2月14日,两河舫餐饮分公司向吴俊祥交付《辞退通知书》,以吴俊祥技术未达到标准,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吴俊祥辞退。该《辞退通知书》应当理解为两河舫餐饮分公司作出解除与吴俊祥之间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两河舫餐饮分公司关于该《辞退通知书》仅仅是其将吴俊祥退回峪信金桥公司的上诉主张,显然没有合理性,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因两河舫餐饮分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吴俊祥存在不能胜任工作的事实,该解除行为属于违法解除。一审法院对解除合同的性质认定正确,二审法院予以确认。两河舫餐饮分公司关于峪信金桥公司与吴俊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上诉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吴俊祥于2012年3月7日申请仲裁时明确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事实、两河舫餐饮分公司明确拒绝吴俊祥继续工作的情况,以及后续执行情况等具体情事,为了稳定劳动关系,认定两河舫餐饮分公司与吴俊祥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2年2月14日解除,不支持吴俊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和本案具体情况,二审法院予以确认。就两河舫餐饮分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问题,吴俊祥可以另行主张。

吴俊祥关于双方2012年2月14日后仍存在劳动关系,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签订书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上诉主张,缺乏合理性、可行性,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哦豁,小伙伴们如果觉得倾城文选不错,记得收藏网址 或推荐给朋友哦~拜托啦 (>.<)
传送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案例分析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林嘉第五版PDF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原理与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