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 康有为自称此次变法者为维新党,且自名曰党魁。中外报馆不察,群以变法推之,可谓侥幸得名,各省士民皆不服此议论,诚以中国采用西法,不自今日始,更不自康有为始。我皇太后垂帘听政,先后二十余年,如京师设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同文馆,又派出使各国大臣出洋学生。南北洋设制造局、招商局,福建设船政局,开平设煤矿局诸大政,皆内外公忠王大臣相时奏请举办,都蒙皇太后俞允。中国变法之勇之善,无逾我皇太后者。我皇上禀训承志,亲政以来,若铁路、海军、电线、邮政、银元,各省洋操、各省武备学堂、各省制造局、各省矿务局,此我皇上变法之实政,亦皆内外忠正王大臣相时奏请举办,都蒙皇上俞允。凡此在康有为未言变法以前之事,即谕令新政。京师大学堂,御史王鹏运奏请特旨派孙燮臣协揆家鼐办理;经济特科,翰林编修严修奏请变科举奏,张孝达制府之洞、陈右铭中丞宝箴合同奏请。孙、张、陈三公皆恶康有为之为人,孙公则屡见复奏章疏,张公则屡见《劝学篇》内,诋康有为之词,不啻千百。陈公则见于请劾康有为《孔子改制考》书板之疏。由此言之,岂得云变法维新出自康有为一人之言哉!又岂得以变法维新归之于康有为一家之学哉!
三十一 康有为自言因变法得罪,凡同被议者皆曰维新党矣,不知所言非也。如尚书李端棻、署侍郎徐致靖、王锡蕃者,向来不讲中学,更不讲西学。此三人者,皆庸陋不学之徒,以康有为势盛而附之,康有为亦以此三人谄顺糊涂而爱之,于变法维新之意毫不相涉。
三十二 康有为无赖无耻,此次得罪天下,逃往外洋,辄与人言,皇上将来必加彼大任,借此摇动人心,蛊惑富商送钱,操守至贪,心术至劣。不知我皇上此时已烛照其奸,屡次将康有为劣迹逆谋陈奏皇太后,并宣示大臣,皇上深恨其人,将变法好事办坏了。中国士民此时业已周知外国,见闻甚广,必不至始终信康有为欺妄之言也。
以上三十二条,皆康有为实在事迹,共见共闻,都有根据,可以查考。其实康不过一贪鄙狂悖、苟图富贵之人耳,而为其所愚者,竟误以为此人乃变新法、强中国之人才,真中国之耻矣。
大清光绪二十四年十月中国士民公启
〔说明〕本件录自日本外务省档案《各国内政关系杂纂》中国之部《光绪二四年政变光绪帝及西太后ノ崩御袁世凯ノ免官》,用“在上海中国总领事馆”信笺,系上海总领事馆代理一等领事小田切万寿之助于明治三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所上,机密第69号,编号491183—491221。附件有二,一即本件,一为《奉诏求救文》。《日本外交文书》第三十一卷第一册第729-734页曾辑录,但有误。
[1] 如《深山虎太郎与康有为书》云:“独闻足下去国,因奉有衣带密诏,故出疆求救云云,则仆未足解天下之惑。”并以康有为“迟迟而去,悠悠而行”和在烟台购物,不径去“外国而赴上海”,疑“密诏”为伪。
[2] 王照《与木堂翁笔谈》:“今康刊刻露布之密诏,非皇上真密诏,乃康伪作者也。”见《关于戊戌政变之新史料》,天津《大公报》1936年7月24日《史地周刊》。
[3] 黄彰健:《康有为衣带诏辨伪》,《戊戌变法史研究》,1971年6月台版。
[4] 汤志钧:《关于康有为的密诏》,《戊戌变法史论丛》,湖北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
[5] 谈话记录为《字林西报》1898年10月15日(九月初一日)转载,译文见《戊戌变法》第三册第506-511页,“密诏”略去。
[6] 《康有为事实》和《奉诏求救文》,均见日本外交史料馆:外务省档案《各国内政关系杂纂》中国之部1-6-1-4-7-2,前者编号为491183—491211,后者编号为491222。又,此项档卷,曾编入《日本外交文书》第三十一卷第二册,有“密诏”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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