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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北京婢女问题研究_张秀丽(第一节 政府对婢女的救助) 第(4/5)页

即便警察厅总监没有督促,警察区署如果发现辖区内有“虐待婢女”的消息,也会主动调查。1925年1月5日,《实事白话报》有《因何虐待幼女》的新闻报道,该消息称,“马家庙万和公寓二十四号住有某甲,携一妇女,不知从何处买一幼女,年仅十岁龄,终日毒打,哭号之声达于户外,近则虐待较前尤甚……想此幼女年仅十龄,因何如此虐待,令人不解,望有地方之责者可以干涉,免出危险”。内右一区警察署看到这则消息,立即派辖区的巡官调查,得知是婢女张子玉偷窃食物,主母张马氏用“火剪抽打”,致张子玉两臂有伤,由于“案关伤害”,区署将张马氏、张子玉送交京师警察厅处理。[36]1928年8月15日,《顺天时报》载有《虐待使女之惨闻》的报道,这则报道称,“外右四区属保安寺街中间路北七号住户王姓有婢女年刚八岁,王姓妇终嫌其懒惰,每有所触,辄横施毒打。该使女哭号之声达诸街巷,附近邻居多不忍闻。日昨该使女因小事触犯王姓妇,王姓妇竟用绳倒捆使女两臂,以足踏胸,用线香燃着,用火戳该女之眼皮,并不许哭号,否则另行火烧。致该女受此毒刑,不敢声扬,现该女驰驱如故,两目红肿,焦头烂额之幼女,即在无(人)间地狱中之使女也”[37]。8月16日,外右四区署长看到这则消息后,派辖区的路段警察查证。辖区路段巡长调查后发现,虐待婢女的户主是四川人,在市政公所任职,婢女叫小梅,也是四川人,“该宅女仆说,本宅大小姐王缃时常责打婢女小梅”。巡长查看小梅“年甫十一,左脸有烧伤数处”,准备将小梅带到警察区署,临走时,“该宅三小姐嘱咐”小梅,不准“说出被责打之事,如若说出,回宅后必将加倍毒打”。小梅“身受伤痕,因畏主不敢供诉”,外右四区署长将该事件上报给警察厅,称“使女小梅几于遍体皆伤,其受王宅虐待无疑,人道所关,生命所系,若不妥为保护,后患何堪设想”。[38]这些事例表明,警察厅、警察区署对相关的新闻报道较为重视,“警区之注重报纸,维护人道,于此可见一斑”[39]。

四、重视邻里揭发

民国时期,蓄婢属于违法行为,但在市民层面,主家只要不虐待毒打婢女,就不违法,也不会被人追究。邻里之间,谁家有无婢女,也都了如指掌,如“隔壁李姓系湖北人,在清使(史)馆当差,家有三个少爷,一位少奶奶,二个使女,大使女约有十五六岁,二使女约有十一二岁”[40]。谁家如果责打婢女,邻里之间也很清楚,只不过多数人会事不关己,不便过问。只有在确实看不下去时,邻里才会干涉,如“兹为其家体面计,姑隐其姓名,若复毒打如故,闹出人命,余必到法庭告发”[41],“这何刘氏与我住街坊,他虐待使女小桂花无分昼夜,时加毒打,哭叫声言,有扰公安,我以事不干己,未便干涉,今日清晨他又将该使女毒打,我给劝解,他即不愿意”[42]。市民赵姓到警察区署称,“内二区二龙路三号住户殴毙使女,贿赂阴阳生开具阳榜,私自抬埋,请调查究办”,区署派警察调查,得知“该住户范姓有婢女金铃八岁,探警从旁设法侦查使女金铃因患时疫病症,救治无效身死,经范姓备棺装殓。有附近邻居因知该婢女平日受虐,遽然身死,恐有别情,遂报告本段派出所”,巡长告知范姓,“现在病故之人,皆须验看,如系时疫,即须呈报,以免传染,遂起馆验看金铃尸身,并无伤痕”。[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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