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黎黄氏案”与周馥奏折
1905年12月5日,上海公共租界巡捕房收到一个传教士从镇江发来的电报,电报内容称,有一艘“鄱阳”号轮班即将到达上海港,轮班上有两个女子,她们“从内地拐骗了十几个幼女来上海贩卖”,电报要求巡捕房将这两个女子“捉拿归案”,释放被拐骗的幼女。6日晚,“鄱阳”号轮班停靠在上海码头,上海公共租界巡捕房捕头木突生抓捕了“人口贩子”黎黄氏等人。[32]原来,黎黄氏的丈夫黎廷玉在四川任职,因病亡故,黎黄氏在仆人的陪同下,带同15名婢女,扶黎廷玉的灵柩转道上海,回广东原籍安葬。黎黄氏所携带的婢女,大的14岁,小的八九岁,都是四川人,她们“大都为自己伯叔携至重庆售卖,其身价每口最大者仅十余元,小者六七元而已”,捕房探目指称黎黄氏是“人口贩卖的案犯”,把她“拘于捕房”。[33]12月8日,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堂开庭审理了“黎黄氏贩卖人口案”。会审公堂的陪审员英国副领事认为,一个女子携带多名幼女,既不是亲属,而且又携带有买卖凭据,当然有拐卖人口的嫌疑,主张把黎黄氏连同婢女押进西牢。中国谳员关絅之认为,黎黄氏的丈夫“宦游在蜀”,所携女子除亲生外,都是亲友托购的婢女,有身价凭据,“且行李多至百余件,似不能遽指为诱拐”[34];况且,黎黄氏是朝廷命妇,“官宦人家,往往蓄婢成群,故不能诬黎黄氏为歹人”[35];若要定黎黄氏的罪,还需要进一步调查她拐骗人口的证据。于是,关絅之就宣布中止审讯。[36]在应该将犯罪嫌疑人黎黄氏关押在何处的问题上,关絅之与英国陪审官德为门发生了冲突。关絅之认为,应该把黎黄氏等人押在会审公堂的女押所,“听候处断”,德为门则坚持将“人犯”押入西牢。在双方磋商无果的情况下,关絅之让差役将黎黄氏等人带往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堂女押所,德为门则令捕头强行殴夺。在混乱之际,英捕头用烟枪打人;西报馆的洋人,也充当帮凶,用竹筒打人;另有西捕、印捕、西探多名,也混入打人的行列。结果,有两名差役被殴伤,多名观审的商民也被打伤,黎黄氏等人被巡捕强行带往西牢收押。[37]媒体在报道中谴责了德为门及其巡捕肆意侵犯中国司法主权的行为。
这一“抢人事件”不但引发了上海商民的抗议,也引发了粤籍商董的强烈不满。原来,黎廷玉的父亲黎植生长期在重庆经商,是“广东本帮董事”,黎廷玉病故后,黎植生“特托同事及同乡亲眷偕同寡媳幼子”,携带婢女,转道上海回广东。[38]上海的广东肇庆公所的董事徐润等人,照会上海道,请求释放黎黄氏,称“黎黄氏以官眷扶柩回里,同行之人,非亲即伙,均是有来历之人,所携各婢也均有身契可验,捕房凭空诬为诱拐,全数拘入捕房,夺去行李,置呈验护照、身契于不问,并酿成哄堂夺犯交涉,以致黎黄氏等久押西牢,实属冤累无辜,应即予省释并将行李发还,以息人言而昭公理”[39]。同时,广东肇庆公所的负责人还直接与工部局巡捕房联系,表示公所愿意作保,请求巡捕房放人。工部局巡捕房允许将黎黄氏等5人(不包括婢女)释放,但要求广东肇庆公所按每人500两银子交付保释金。[40]上海的广东全省绅商还联名上书外务部,要求进行交涉。[41]
为避免事态的进一步发展,上海道袁树勋、署理两江总督周馥先后与各国领事进行了高层交涉,清政府外务部也向驻京外国公使团提出抗议。在交涉过程中,又发生了示威群众火烧老闸捕房而被巡捕打死打伤的流血事件。面对不断扩大的事态,双方交涉中最后决定,今后会审公堂的中国女犯直接收押在公堂的女押所,不再送工部局监狱。因为关絅之的坚持,德为门也不再作为陪审官出庭。之后,德为门被调离上海,到镇江任职;捕头木突生,因工部局坚持,未做处理。[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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