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刑律》肯定了人口买卖不符合立宪政体首重人格的要求,不符合天地之间人为贵的圣人古训,更不是王道仁政之下的应有行为,从而以正式立法的形式宣告了人口买卖的不合法性。它宣告了中国奴婢制度的终结,正如梁启超所言,“宣统元年颁行禁革买卖人口条例,而现行新刑律关于奴婢身分之各条文沿自明清律者亦已完全消去,主奴名义,绝对为法律所不容许,在立法事业上不能不谓为一种进步”[50]。《现行刑律》的修订,使原来被视为“物”的奴婢恢复了“人”的身份,在法律上消除了婢女身份。
但是,制度不完全等同于现实,清末禁令与法律很难杜绝延续几千年的婢女现象。况且清末时,整个社会的贫困状况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善,反而因为时局的动**而日益加剧。在生存和人格不能两全的情况下,单纯从立法的角度为贫困的人做出唯一的选择,可能有失偏颇。“就事实上论,女婢至今依然为变相的存在,男奴则自清中叶以来早已渐次绝迹,此并非由法律强制之力使然,其原因实在生计状况之变动与赋役制度之改良”[51],民国时期普遍存在的婢女现象即为证。“乡里有些强盗(富翁)人家,承继了祖宗的遗产,常用一二十元钱将贫苦人家的女儿买来作为婢女”[52],有一位名叫彭务勤的作者讲道,在他所居住的地方,大部分人都是蓄婢的,“他们是富有的人家,当然他们也蓄有婢女”[53]。许多反映民国时期大家族生活的小说,也向人们揭示了当时的家庭生活与大量婢女存在的情况。林语堂的《京华烟云》中,描写的婢女有十多个,如银屏、青霞、锦儿、甜妹、宝芬、桂姐(原为曾夫人的陪嫁婢女,出场时已是姨太太)、雪花、蔷薇、暗香、小喜儿、凤凰、金香、石竹等。张恨水的《金粉世家》中提到的婢女有六个,她们活跃于北洋政府时期上流社会中的总理之家。从这些小说的描述中可以看出,“有势力有金钱之家,大都蓄婢”[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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