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高王玉梅:《我们应当自己作的一件事》,载《妇女杂志》,1922(12)。
[14] 沁秋:《婢》,载《益世报·女子周刊》(北京版),1920-11-20(4)。
[15] 梁启超:《中国奴隶制度》,载《清华学报》,1925(2)。
[16] 燕云:《婢的研究》,载《妇女共鸣》,1937(2)。
[17] 徐柯:《清稗类钞》,第11册,5265页,北京,中华书局,1986。
[18] 燕云:《婢的研究》,载《妇女共鸣》,1937(2)。
[19] 李启成:《清末民初刑法变革之历史考察——以人口买卖为中心的分析》,载《北大法律评论》,2011(1)。
[20] 《刑案汇览全编点校本·刑案汇览》,1125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21] 胡星桥等主编:《读例存疑点注》,1128页,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
[22] 柯象峰:《社会救济》,153页,台北,正中书局,1944。
[23] 胡祖德:《沪谚外编·丫头》,17页,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
[24] 《穷出来的见识》,载《旧京醒世画报》,1909-12-07。
[25] 刘学洙:《大营巷旧事》,44页,福州,海峡文艺出版社,2003。
[26] 吴长翼编:《八十三天皇帝梦》,53页,北京,文史资料出版社,1983。
[27] 《派令婢女学习缫丝》,载《申报》,1907-11-11(12)。
[28] 《粤人蓄婢》,见(清)徐柯:《清稗类钞·奴婢类》,第11册,5289页,北京,中华书局,1986。
[29] 《典妻贩婢》,载《点石斋画报(忠集)》,第13册,305页,上海,大可堂文化有限公司,2001。
[30] 《令内务部禁止买卖人口文》,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中华民国史研究室等编:《孙中山全集》,第2卷,156页,北京,中华书局,1981。
[31] 沈家本撰,邓经元点校:《历代刑法考》,第4册,2037、2039页,北京,中华书局,1985。
[32] 《汇录哄闹公堂事》,载《申报》,1905-12-10(2)。
[33] 《汇录哄闹公堂后商议对付情形》,载《申报》,1905-12-15(2)。
[34] 《汇录哄闹公堂事》,载《申报》,1905-12-10(2)。
[35] 《汇录哄闹公堂后商议对付情形》,载《申报》,1905-12-15(2)。
[36] 《汇录哄闹公堂事》,载《申报》,1905-12-10(2)。
[37] 《汇录哄闹公堂事》,载《申报》,1905-12-10(2)。
[38] 《汇录哄闹公堂后商议对付情形》,载《申报》,1905-12-11(2)。
[39] 《汇录哄闹公堂后商议对付情形》,载《申报》,1905-12-13(2)。
[40] 《汇录哄闹公堂后商议对付情形》,载《申报》,1905-12-12(2)。
[41] 《汇录哄闹公堂后商议对付情形》,载《申报》,1905-12-11(2)。
[42] 马长林:《1905年大闹会审公堂案始末》,载《档案春秋》,2007(4)。
[43] 《江督奏禁革买卖人口折》,载《顺天时报》,1906-03-12(7)。
[44] 李启成:《清末民初刑法变革之历史考察——以人口买卖为中心的分析》,载《北大法律评论》,2011(1)。
[45] 李连贵:《沈家本传》,220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46] 《宪政编查馆会奏酌拟禁革买卖人口条款》,见京师警察厅编:《京师警察法令汇编》,682页,上海,集成图书公司,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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