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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北京婢女问题研究_张秀丽(第一节 情感与婚姻诉求) 第(2/6)页

婢女群中,虽不乏以“自身得为候补姨太太为莫大之荣幸者”[10],但不愿给人做妾者也大有人在。18岁的芹喜,是“理正医院长”蒋姓家婢女,蒋姓想收她为妾,她不乐意,就与男仆“商妥同逃”。[11]21岁的于福,被主人许给了袁姓为妾,于福不同意,就与仆人韩姓“一同在外租房过度”。[12]谭春兰是主母李春三的陪嫁婢女,随着谭春兰年龄的增长,李春三曾主使丈夫沈正文将谭春兰收房为妾。谭春兰深知主母李春三脾气不好,没有答应,要求主人沈正文另外给她“找主择配”,主母李春三不高兴,辱骂她,并唆使沈正文责打她,谭春兰无法,“外出喊警情愿入济良所择配”。[13]

不过,如果婢女能够表达出自己的情感诉求,有的蓄婢家庭也会尊重婢女的意愿,不予强求,政府也会尊重和支持她们的意愿。婢女陶金兴从主家出走后,警察区署的巡警在调查中发现,吴姓已将陶金兴许给了季炳勋为妻。季炳勋称:“经我亲戚黄中做媒,给我说得吴敬业使女陶金兴为妻,系我母亲作主,我家出洋六十元定的亲事,所置定礼是由黄中转交吴敬业的,使女陶金兴并不知道。”陶金兴投往济良所后,吴姓立即寄信季炳勋,让他“来京领回完婚”,陶金兴答应跟从季炳勋为妻,但要“文明结婚”,“具立婚书”,并让“主人主婚”。[14]对于陶金兴的要求,吴姓都一一满足,警察厅还专门派科员参观陶金兴的结婚礼式,并“婉言开导双方永结佳姻”[15]。

图5.1 婢女陶金兴的结婚照

图片来源: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全宗号:J181,目录号:19,案卷号:17317。

但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并不是所有婢女的情感诉求都会得到支持。例如,婢女杨金凤在“情愿嫁给成衣铺张姓,不愿跟马大”的情况下,主人依然把她送到警察区署,“由官安置择配”。[16]婢女于福因为不愿意给人做妾,私自出门没再回来,主人于薛氏报案后,警察找到于福,讯问时,于福坚持不愿再回于薛氏家,于薛氏因“颜面关系”,也不愿再将于福领回。尽管21岁的于福与仆人韩姓“在外租房”生活,已成婚姻事实,警察还是将于福“发交济良所,另外择配”。[17]婢女刘春桃称,主人李雨苍要将她收房为妾,她未答应,主人夫妇就经常“凌虐”她,她因“受虐不过”,带着自己的“爱国布夹袄、银镯一付、银戒指二个”出走,拟投济良所。由于济良所不接收自行投靠的人,济良所巡警就把她送到警察区署。在警察区署,刘春桃坚持不回李姓家,恳求警察把她送入济良所去。警察看刘春桃身上没有挨打的伤痕,“似无受虐之事”,认为“该婢女经主人豢养七年,今忽遽行投所,显系被人串唆,一再开导,不肯吐实,并坚不愿回宅”,真是“情殊可恶,拟将刘春桃发教养院拘留一个月,再行核办”。[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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