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近代报刊舆论的兴起,自由、平等思想在社会上广泛传播,社会对婢女生活遭遇的议论也日益增多。按说,人们对婢女的生活遭遇不会陌生,确切地说,婢女的遭遇应该是透明的、可以感知的。那么,既然人们都知道女孩为婢后需要面对的困境与遭遇,为什么仍然会有众多的女孩子被卖为婢女?或者再严格点说,为什么父母还愿意将自己的亲生孩子卖给人家做婢女?况且,自清末起,“买卖人口”是违法行为,为什么还有父母会“顶风作案”,出卖自己的亲生女儿?父母卖女为婢,确是一种被迫之举,除家庭贫困外,若往深层次考虑,女子在被动为婢的过程中是否掺杂有主动倾向?在当时社会上,可供女孩子选择的谋生手段有几何?穷苦人家的女孩子又有多大能力去独自谋生?若想全面认识卖女为婢的家庭行为,就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深入的考察。
一、家庭贫困
在民国时期的北京,穷苦之人比比皆是,据“警区委员调查报告,各公立粥厂每天早晨领粥贫民均不下千人,平则门外法衍寺领粥人数竟达一千八百余名”[169]。父母卖女时的自述中,“家庭贫穷”是最主要的原因。各类报纸的地方新闻中,时常登载卖儿鬻女的信息,原因也多是因为家中贫困、饥寒所迫。例如,“西直门内草甸厂住户潘某,因生计艰窘,将亲生五岁小姑娘卖了”[170];“齐化门外营房住户志某,因生计艰难,无法生活,将年十三岁的女孩,卖与人贩子”[171];“朝阳门外日坛后,住户王某,以拉车为生,因家中人口众多,时常挨饿,将十二岁女儿顺子,卖与人贩子”[172];“西城马市桥住户祥某,因家计艰难,将小女出卖大洋二十元,以济燃眉之急”[173];“德胜门外大关北住户刘德顺,以卖菜为生,因生计艰难,日前竟将其亲生的大女儿卖给城内某宅当婢女”[174],等等,不胜枚举。
当时,政府无法解决人们生计上的困难,也难以禁止人们因贫出卖子女。“闻德胜门外西褡裢坡住户张某,因贫无生计,于日前将其亲生之子雨儿(年六岁)卖洋八元;京西海甸娘娘庙住户李文寿,因贫于日昨将其九岁亲生女儿钟儿,卖洋二十元”[175];“西直门外长洼住户关惠元,因被穷所迫,日前竟将亲生十四岁幼女龄儿,卖与人贩子”[176];“西直门内石碑大院口外路东住户文华卿,近因生计艰难,日昨将亲生九岁幼女,卖与东城堂子胡同胡博文宅为婢,得洋八十元”[177]。许多家庭卖女为婢的事例表明,他们是遭遇生存底线的贫民,卖女为婢是他们应对经济窘迫的被迫手段。
在卖儿鬻女的人中,不乏曾经富有,因挥霍而穷困潦倒者,“东城半截胡同住户”萧棣堂是前清侍卫,民国以后,他即“闲居无业”,“坐食山空”,有子女四五人,妻子属于“侯门小姐,不惯劳动”,因贫困难挨,竟将“长女淑琴,凭人贩卖与南城某宅为养女,得洋一百元,除还债外,仍不敷用,又将次女淑贞卖与附近林宅为婢女,得洋八十元”。[178]东城金家巷内中间路西住户沈子臣,做小生意生活,可以养活全家,沈姓妻刘氏,有儿女二人,女孩13岁,名叫菊儿,随着“沈某年老,不能做事,只可在家赋闲”,一家四人,全靠其子所挣工薪2元勉强生活,“常有断炊之虑”,沈某同妻商量,将女儿菊儿出卖,“既有准饭吃,又可得个卖价,维持家中度日”。[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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