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政府禁婢办法颁布后,在人民的期待和质疑声中,国民政府内政部下令全国各省市政府公布实施。各省市政府收到国民政府的禁婢办法后,首先把它登载在政府机关报上,并通知所属市县政府遵照执行,北京市政府也不例外。
一、禁婢办法的实施
1922年和1926年,北京警察厅两次发布了“严禁买卖婢女”的布告,通告人们,若违反禁令,买卖婢女,一旦被发觉或被告发,将严惩不贷。但是,没见有资料证明,它们得到了较好的贯彻执行。1931年,国民政府内政部下令全国执行湖南省安乡县党部的《严禁蓄婢养妾及虐待童养媳》的办法,北平市政府便让北平市社会局和公安局调查北京的婢女、妾和童养媳情况。接到市政府的命令,北平市公安局即通知各警察区署,注意调查辖境内是否有“蓄妾养婢及虐待童养媳”的情况。随后,北平市公安局外五分局第六路派出所报称,辖境内只有“后池西口门牌甲三号住户孙学仕有婢女一口名来福”,“尚无虐待婢、妾与童养媳”的情况。[53]
1932年,国民政府内政部颁布的《禁止蓄奴养婢办法》公布施行,依据该办法的规定和国民政府内政部的要求,各省市政府、所属的市县政府及直辖市公安局,应在收到该办法的“三个月”内,将各省、直辖市婢女的调查情况上报给内政部。“嗣后各省市政府,先后将办理情况转报给内政部者为数甚多,内政部均详加审核,存卷备查。”然而,直到1934年,北平市政府也没有将调查情况上报给内政部。[54]在内政部的一再催促之下,1936年,北平市公安局才下令各警察区署切实调查辖区内的蓄养婢女情况,要求有婢女的人家到所属区署登记,到“登记期满,全市蓄养婢女户数共计八十二住,合计婢女有九十五名”[55]。先不说登记的婢女数字令人生疑,就调查时间而言,从1932年内政部要求上报调查情形,到1936年1月内政部再次颁布禁婢条例,时间已经过去了4年之久,北平市政府才将1932年所要求的调查情形上报给内政部,1932年的禁婢办法的实施情况可想而知。
1936年的《禁止蓄婢办法》第3条规定,从办法施行之日起,蓄婢之家应到当地的主管机关登记婢女,婢女本人也要自己前往登记,登记的期限是4个月,必要时,可以适当延长2个月。《禁止蓄婢办法》从1936年1月22日公布施行,内政部要求各省市在限期4个月内调查完竣。4月内政部又催促“各省市尚有未遵照办理者”抓紧上报婢女登记的情况,以便“汇齐查核,明了全国各地蓄婢之实况,从事解放”。[56]假如按最长登记期限计算,7月或8月,北京的婢女登记也应该结束了。而北平市公安局直到10月,才将婢女登记情况上报给内政部。或者也可以说,北平市政府是将1932年和1936年所要求的数据,一并上报给了内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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