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婢办法规定,成年的婢女解放后,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改为雇佣关系。主婢之间既然是雇佣关系,也就意味着双方之间是平等的,应不会出现“婢女出逃”的现象了。然而,中华基督教会英文秘书季载育家17岁的婢女张春来,“常受主母的责打,自己私逃了两次,不愿意再回季家去”[74]。20岁的王礼,自7岁便到黄康氏宅当婢女,“每日操作异常劳苦”,黄康氏还时常辱骂她,她“由于不愿忍受,是以两次逃走,决不回宅,如勒令回宅,惟有一死”。[75]显然,这些成年婢女没有被改为雇佣关系,也没有被解放。因为雇佣都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如果改为雇佣了,就不会存在“婢女不愿回归”之说。
其他地区禁婢办法的实施情况也同样不甚理想。在四川成都据妓女康素珍回忆,在她9岁那年(1940年),她父亲因看病、养伤、吸大烟欠下了许多债。父亲为了“十二块大洋”,将她卖给了刘镇生当婢女,卖身契上明确写有“卖主康延亭,因家穷,难以度日,自愿将女儿康小妹卖给刘镇生为奴。小奴一身俱属刘家,打骂处罚,婚丧嫁娶,老弱病死,概无权干涉”。刘镇生是“成都第八区区长,有权有势,集官僚买办资本家于一身”,他除雇有男女仆人,养有10个婢女外,还“养着几个六岁以下的小女孩”。[76]在广西,“许多地主花费十余元至三十元,买个七八岁或十多岁的女孩使唤,养到十七八岁,就以一百多元或二三百元的高价卖给人家,或留供自用,玉林有些地主家中,蓄婢女常在十人以上”[77]。在江苏南京,“江苏省政府主席王公馆两个小婢女,因不堪王夫人的虐待,逃到下关,被火车站当局通知王公馆把她们拖了回去。”[78]正如时人所评论的那样:“虐待婢女的王夫人辈,在已经有了这两个孩子出来自由的情形下,法律应当给这辈夫人一点制裁,使蓄婢的妇女们略有顾虑。而同时,社会当局也该有一个收容这种徘徊街头不敢归去的婢女的机关,不至于使下关车站当局非送她们重入虎口——王公馆——不可。难道,收容这些可怜的小女儿,不是同公务员配给……等事同样重要么”。[79]
傅振伦在《七十年所见所闻》中也讲到,国民政府内政部虽然早在1932年就规定了《禁止蓄奴养婢办法》8条,但“私自买卖者还所在多有”,如“安徽旧属徽宁池太四府,仍然价买奴婢,使作贱役,吃着猪狗食,做牛马活,有大户小户”之称,“省府禁令,也难贯彻”。[80]
婢女解放的终极目标应该是禁绝婢女现象,但事实上,自清末《禁革买卖人口条款》的颁布,到1936年国民政府内政部《禁止蓄婢办法》的实施,直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夕,各地的婢女现象仍没有完全消失。尽管如此,变化还是在悄悄地发生。
二、“官方”蓄婢态度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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