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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北京婢女问题研究_张秀丽(第二节 “官媒”:婢女婚配的一种方式) 第(1/9)页

中国人一向认为,女子没有独立生存的能力,尽管20世纪的中国社会已经发生了较大变化,但女性要通过就业而独立生存,仍被人们视为是异想天开的事情。所以,把收容在救济机关的妇女嫁出去,比较符合传统的女子“从父”“从夫”的观念。民国时期北京地区的救济机关,有对收容人员进行技能培训的内容,以培养他们的就业能力。不过,没有资料能够证明,收容人员的就业问题得到过重视,尤其是像婢女这样年轻的女子。对婢女而言,要想让她们能够安全地生存,让她们结婚就是最好的选择。正因为此,“由官择配”在民国时期就是一个经常出现的词汇,至少在档案资料中是这样。那些被收进救济机关的婢女,除了主家有特殊说明,不准外人领娶之外,政府都负责给她们择配。本节就对这个问题进行阐述。

一、悬像、利用媒体宣传

婢女进入妇女救济机关后,政府为防止她们再次被卖掉,就规定,即便她们有亲属,她们的亲属也不能随意把她们领出去。“如系婢女与妓女,此则非由救济院择配不可,直系亲属来领,均一律加以拒绝,无他也,因恐此等妇女一误再误也。盖其亲属如可靠,又何致使其堕落而来本部收容乎?”“本部素例,凡收容之妇女,须经六个月训练,在未逾六个月训练期,概不允许出院。”[58]有的婢女的父母知道孩子被送到救济机关后,因为贫穷,他们也不愿意把孩子领回家去;有的婢女也害怕再被父母卖掉,情愿待在救济机关,不愿回父母家。也有婢女被人领出作养女的情况,但可能性很小。这样一来,她们出救济机关的希望就是由政府负责择配,与人结婚。

依据济良所的章程,进入济良所的妇女,满16周岁后,政府都要给她们照相婚配。济良所的工作人员在她们的相片上写上姓名、年龄、籍贯、进入济良所的时间,并给照片编号,然后把她们的照片挂在济良所的相片陈列室里,供男子挑选。[59]为了能够让更多的人看到,济良所还会把她们的照片挂在济良所的大门外。[60]与济良所类似,被收容进妇女习工厂的妇女,满16周岁后,也要悬像择配。当然,16周岁并非是她们的绝对择配年龄,身体发育情况也要被考虑进去,如婢女银筝“年虽十八,体欠发育,应俟一年后再行由官妥为择配”[61]。

图5.2 妇女习工厂中悬像择配的婢女(小虎)

图片来源: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全宗号:J181,目录号:19,案卷号:32468。

图5.3 妇女习工厂中悬像择配的婢女(宋小铃)

图片来源: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全宗号:J181,目录号:19,案卷号:38578。

图5.4 妇女习工厂中悬像择配的婢女(陈翠香)

图片来源: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全宗号:J181,目录号:19,案卷号:27647。

图5.5 妇女习工厂中悬像择配的婢女(春枝)

图片来源: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全宗号:J181,目录号:19,案卷号:30420。

年满16岁而未被照相的女子,会起来反抗。例如,婢女项秋兰、俞淑媛、张玉子、唐翠宝等人,因为各种原因,被送入济良所安置。她们都已16岁,而济良所却没有给她们照相,她们就与济良所的另外三个所女李金红、侯小顺、李银子一起,去找济良所的管理员质问,为什么王秀英等四人才15岁,已经被照相择配了,她们“已及十五、十六尚未拍照”,以致与管理员起了冲突,项秋兰等七人“大肆咆哮”,且将“拉铃拆毁”。[62]

图5.6 哪个姑娘可以娶之为妻?

图片来源:[美]西德尼·D.甘博:《北京的社会调查》,陈愉秉等译,279页,北京,中国书店,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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