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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北京婢女问题研究_张秀丽(第二节 相互“指控”) 第(1/2)页

讨论家政服务的论者指出,“为人婢仆者,当应遵守婢仆的规矩,尊敬主人,守其命令,忠实服务,不可心有邪念,恃主人威视而傲慢无礼,施于他人,或卑屈而自贬其品格,都不可取。主家之事,敬以事之,当无异于己事焉。设因己事而怠于主家之事,非婢仆之道也”。总之,“婢仆对于主家,当以忠实从顺为本旨。婢仆对于主人,服从为要”[31];“人之为婢仆也,当尊敬主人,而守其命令,不问其监督与否,惟忠实以服务,不可稍有邪念也”[32]。因为“婢仆之辈,多长于卑贱,正理不知,言行不良,动作粗暴,违背规律,事所不免”[33],作为主人,就应该对她们循循善诱,谆谆教诲,使她们“渐娴家庭之风纪,服从严正之规律”,“使之日在熏陶之中,自能化其本来之习性也”。[34]社会现象千差万别,矛盾与冲突不断,主人与婢女,也不可能一直严格遵守某种规范,总会有一方“犯规”,成为指控、被指控的对象。婢女与主人之间的指控与被指控,往往会通过法律程序,进入公众的视野。

一、遭遇家主“指控”的婢女

尽管政府一再强调,蓄婢早已经被禁止,主人应该把婢女当作“佣工人”看待,婢女可以来去自由,主人无权干涉,社会舆论也指责蓄婢不合人道,应该解放婢女,但是,有时候,一些主人并不感觉蓄婢不合人道、不合法,他们还会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如果他们的婢女逃走了,或者有人企图“拐走”他们的婢女,或者有人帮助他们的婢女逃跑,主人都会毫不犹豫地报警,诉诸法律。例如,公府侍卫武官龙运乾新买的婢女平儿潜逃,龙某怀疑平儿的父亲王玉顺有勾串嫌疑,将他控告。[35]警方也承认主人对婢女的所有权,这就对后面将要讨论到的“禁止人口买卖”问题提出了疑问。按照法规,买人和卖人都要受到惩罚,“买卖人口,两造均属非是”[36],但是,当婢女走失,主人对婢女的父母提出指控时,主人一般都会得到警方的支持。不过有一点很清楚,即警察觉得他们的职责就是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民的人身安全,这并无什么不妥。

“婢之于主,以力卖力;主之于婢,以钱买力。”[37]对婢女来讲,为主家洗衣做饭、操持家务是分内之事,懒惰或不愿干活就是不尽职责,主人在管束无力的情况下,就会将她们控告。朱翠红因不愿意洗衣服,跑到主人亲戚家躲了起来,主人将她找回,派人看着她洗衣服,朱翠红又乘人不备跑出,主人就指控朱翠红“不听指挥”。[38]

主人指控婢女,也多是因为婢女不遵约束,不受管教。王兆枢把婢女王湖莲奸污后,又不愿将她纳为妾室。王湖莲愿意自赎自身,自己择配,王兆枢则要求“非二三百元不得赎身”。当王湖莲再次向王兆枢提说赎身之事时,被王兆枢揪打一顿,并把头撞破,王湖莲喊叫巡警,控告王兆枢“不令婚配,勒索身价”,王兆枢则指控王湖莲“****无耻、不受管束,在家不安本分、难于管理”。[39]交通部科员李葆忠则指控婢女菊仙“性情恶劣,日甚一日,与教场三条某巡警之女眷结为姊妹,并将病人之衣物私自运出,每日早饭后,即出外游逛,不到新世界即到教场三条巡警之家,并且又到教场三条密卖**处,曾经告诫数次,不但毫无畏惧之心,近又常不回宅住宿,殊难约束,实无法再留”[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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